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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7访问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党发〔2016〕1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2016-2017年)的通知》(余政发〔2016〕16号)、《2016年度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办法》(余党办〔2016〕48号)和《2016年度市直部门考核调整实施办法》(余党办〔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重成效、看实绩原则。
  二、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
  (二)市直有关部门(45个)
  三、考核内容与分值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作为《2016年度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实施办法》和《2016年度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办法》中的加减分考核,分值分别为±4分、±2分。若各地各部门在创建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疫情等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中11项必备条件否决项时,将直接对责任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扣4分、责任部门扣2分。
  (一)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考核。根据考核对象承担的创卫工作不同任务要求,考核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第二层次为其他乡镇、街道,考核基准分设定为100分(详见附件1)。具体折合成加减分4分的方法如下,折算后结果计入2016年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分:

 

  序号

  考核Ⅰ类(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

  考核Ⅱ类(其他乡镇、街道)

  备注

  考核得分

  加减分值

  考核得分

  加减分值

  1

  ≥95

  +4

  >100

  +4

  考核得分项目中[ )表示分值区间,且前包含后不包含。如[90,95)表示90至95分区间,且包含90分,但不包含95分。

  2

  [90,95)

  +3

  (97,100]

  +3

  3

  [85,90)

  +2

  (94,97]

  +2

  4

  [80,85)

  +1

  (91,94]

  +1

  5

  [70,75)

  -1

  [87,90)

  -1

  6

  [65,70)

  -2

  [84,87)

  -2

  7

  [60,65)

  -3

  [81,84)

  -3

  8

  <60

  -4

  <81

  -4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45个)。根据考核对象承担的创卫工作不同任务要求,考核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重点职能部门(15个),第二层次是其他有关部门(30个),考核基准分设定为100分(详见附件2)。具体折合成加减分2分的方法如下:

  序号

  考核Ⅰ类(重点职能部门)

  考核Ⅱ类(其他有关部门)

  备注

  考核得分

  加减分值

  考核得分

  加减分值

  1

  ≥90

  +2

  ≥95

  +2

  考核得分项目中[ )表示分值区间,且前包含后不包含。如[85,90)表示85至90分区间,且包含85分,但不包含90分。

  2

  [85,90)

  +1

  [90,95)

  +1

  3

  [75,80)

  -1

  [80,85)

  -1

  4

  <75

  -2

  <80

  -2

  四、考核认定与应用
  (一)平时工作和抽查。各地各部门对照《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本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市创卫办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抽查情况,将各地各部门推进创卫工作情况纳入年底综合评定。
  (二)年底自评。各地各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和自评分上报市创卫办。
  (三)年底考核。由市创卫办牵头组成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台帐、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创卫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打分。
  年底综合评定由平时工作记录和抽查情况、年底自评及年底考核打分三部分共同组成,结果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附件:
  1.2016年度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细则(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2016年度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细则(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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