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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000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114号 生成日期: 2017-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7-001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99号)、《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余党办〔2017〕61号)精神,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开放市场、强化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检测(核实)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复测)、房产实测绘等涉及竣工验收相关的测绘合并为1个项目包,委托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1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或1个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开展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或全部使用本市国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因竣工验收需要联合进行规划检测(核实)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复测)、房产实测绘等工作的,适用本办法。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联合测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具有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资质,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三)已在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备案,且上一年度在我市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达到B级及以上。
  (四)依法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拟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规划、国土、住建共同参与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容的审核,符合联合测绘条件的纳入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在当年度可以在本市承接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项目。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按照基本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布。
  纳入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中介机构统一列为基本名单,对列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且在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获评A级以上的列入红名单,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或列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建设项目业主可优先选择列为“红名单”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退出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基本名单。
  第六条
  联合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发布的《测绘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建设项目业主的合同估算价和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合同报价,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联合测绘单个事项的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际总收费应适当低于各单项收费标准总和,但不得采用恶意压价、商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抢揽业务,且不得选择性接受业务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承担联合测绘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测绘项目。
  第七条
  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在完成与基础测绘相关的子项后60日内汇交与基础测绘成果相关成果,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
  第八条
  联合测绘各项技术标准按现行相应的规范标准执行,成果报告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项目实施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其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会审。
  第九条
  联合测绘中介机构首次承担联合测绘项目的,在成果使用前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交付使用。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再次承担联合测绘项目的,建设项目规模超过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联合测绘项目建设规模的,在成果使用前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交付使用;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再次承担联合测绘项目的,建设项目规模不超过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联合测绘项目建设规模的,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成果质量二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未经检查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采用;测绘成果检查报告、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应随同联合测绘成果报告交付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前应明确检查或检验方式,所承担联合测绘项目需要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应告知建设项目业主,并在合同中明确检验费承担方。
  第十条
  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中或使用后出现争议的,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所需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测绘成果在使用中或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联合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管以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部门组织对第九条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外的项目进行检验的,不得增加建设项目业主和联合测绘中介机构负担,不得影响建设项目办理进度。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和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技术人员引进和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提升测绘资质等级,完善资质业务范围,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有条件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先行试行注册测绘师制度,联合测绘成果报告由联合测绘中介机构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职业印章,逐步在全市联合测绘工作中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申报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一)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证书扫描件;
  (三)拟参与联合测绘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册、岗位、签字样本和相关仪器设备信息;
  (四)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签字样本和注册测绘师印章印模(拟试行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测绘中介机构提供);
  (五)主要测绘业绩及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和相关仪器设备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至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变化情况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及时抄告规划、国土、住建等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退出联合测绘业务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且纳入当年度本市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在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
  (五)经查实在承接联合测绘项目不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违法测绘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实施要求:
  (一)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技术过硬的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交流,充分落实各专业测绘中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为联合测绘中介机构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测绘技术报告范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阻碍联合测绘工作的顺利推进,从而影响“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发布、组织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测绘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管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分别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测绘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管和业主投诉处理。
  (四)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配合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不再列入下一年度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退出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本办法试行前已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且完成测绘项目备案的,可按原合同执行;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经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与建设项目业主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联合测绘项目合同并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按照联合测绘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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