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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6-30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控制公共场所烟草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及要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培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市商务、烟草专卖、教育、文广新闻<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助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

二、凡在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

(二)商场(店)、网吧,室内体育场(馆);

(三)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

(四)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

(五)候车室(厅)、售票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场所、诊疗区、病房区;

(七)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

(八)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

 (九)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区域。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新媒体等发布烟草广告。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本通告规定,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配备专(兼)职控烟工作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

(三)禁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禁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六)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五、在禁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六、对违反本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新媒体等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此页无正文

                    余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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