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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现就《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2016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18年2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宁波实施意见》),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政策措施开展增量规范与存量清理,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审查和清理情况。”2018年4月2日,《实施意见》(代拟稿)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依据《省实施意见》和《宁波实施意见》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以及审查方式。
  1、审查范围。强调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标准。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原则禁止”的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防止违法出台政策措施。
  3、例外规定。考虑到一些政策措施为了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在18个“原则禁止”条款外又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审查方式。强调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
  1、率先规范增量。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自《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有序清理存量。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3、定期评估完善。要按规定定期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下设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二是建设政务诚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实施意见》解读机关为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余姚市物价局)。
  解读人:朱红华,电话:0574-62652426。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8/5/24/art_1229136683_632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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