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已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目前各地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看,仍存在公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为此,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主动担当意识,强化工作责任,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之一,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要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该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深入扎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 二、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内容 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内容。 (一)公开涉及征地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征地信息; (二)公开征地审批结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 (三)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涉及征地的有关报批材料可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 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积极主动公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征地信息,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广泛建立主动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四、加强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 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的,可以依法公开: (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二)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四)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征地信息,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期答复的,经通知申请人后,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方便群众获取征地信息。 已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五、健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量,确保有专人负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内容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按照效率、便民原则,省政府根据所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制作或保存等实际情况,委托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受委托办理的征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一致。对产生行政争议的,受委托办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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