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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地域文化影响力,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牵头拟定了《余姚市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非国有博物馆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文博事业的重要特点和可观成就。作为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优化博物馆体系。2009年9月,我市出台《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143号),激发了一部分民间收藏者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的积极性,建成了我市第一批民办博物馆。目前,我市共有6家非国有博物馆,通过政策引导,规模集聚,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博物馆体系。

(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是顺应社会各界呼声和诉求的民生之举。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虽然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问题已经连续三年成为我市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此次制定的《办法》,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土地政策,也对资金补助进行了相应调整,顺应了当下社会各界对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迫切诉求。

(三)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符合当下文旅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自去年文化和旅游部组建以来,博物馆参观游览作为文化和旅游产业相融合的产物,兼具艺术观赏、历史溯源、科学研究、教育推广等方面的价值与功能,逐渐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发展的前沿阵地与有效载体,同时也成为提升民众文化精神消费和生活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制定经过

自今年2月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牵头起草《办法》。在充分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听取省、宁波市文博领域领导和专家意见,调研我市非国有博物馆现状,并借鉴其他县市区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完成《办法》初稿。4月起,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牵头,经市府办协调,通过上门走访、书面意见征求、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征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和市民政局等部门意见。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非国有博物馆负责人意见征求会。上述各方合理意见均已在文件中予以明确,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制订《办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非国有博物馆的规划建设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余姚市梨洲编制单元(0574-YY-LZ-0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白山头北侧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布点,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要严格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同时,鼓励利用现有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具体的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资金补助共分四类:一是建馆补助。在白头山北侧区域新建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陈列展览面积和投资总额的差异,分别按照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租馆补助。对通过年检、全年免费开放时间达到300天以上、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核准馆舍租赁的非国有博物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150元/平方米补助,每馆最高补助额度每年不超过15万元。三是开放补助。对通过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数达300件以上、全年免费开放时间达到300天以上的,根据陈列展览面积差异,分别按照8万元/年和5万元/年给予补助。四是临时陈列布展补助。非国有博物馆组织市外展品来本馆展出,可根据展品数量、陈列展览时间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申请补助。补助分为5万元/次、3万元/次、2万元/次三档。每馆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

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非国有博物馆土地供后、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土地供后管理方面,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成后的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适量的商业服务业态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规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创办方不得以欺骗作假的手段获得补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与原政策的区别

《办法》与《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143号)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明确了土地政策;二是对资金补助做了调整:新建馆舍最高补助由原来的200万变成50万;增加了租馆资金补助;临时陈列展览由原来的引进或者去外地展出都补助变成只补助引进陈列展览。

解读机关: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谢向杰(科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4—62820887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9/8/6/art_1229136684_632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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