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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制订背景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2016年、2017年户籍出生数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2015年明显增长,但2018年之后,我市户籍人口出生数和当年出生二孩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一方面,随着两孩政策的实施,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增强;另一方面,托育服务供给不足、养育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女性是否选择生育二孩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供需不匹配、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综合监管缺失、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制订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宁波《实施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提出“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在定量目标上,主要基于我市目前的现状,体现工作导向,分别从家庭养育和兴办机构两个层面提出到2020年和2025年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任务。根据省《实施意见》、宁波《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围绕重点要加强的工作,细化提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三项任务:

1、要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提出有效供给的四条途径。一是要鼓励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各乡镇(街道)要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或新办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三是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严格落实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四是要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要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二是要加快专业人员培养,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要加快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等专业化指导服务。四是要加快志愿者队伍培养,鼓励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3、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一是要规范登记备案,明确根据不同性质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二是要强化服务指导,市卫健局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组建婴幼儿照护业务指导团队;乡镇(街道)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站,村(社区)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点,开展家庭养育、照护技能指导。三是要强化卫生保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四是要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五是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托育机构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管理有相关规定吗?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 号),《通知》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二)托育机构如何进行备案工作?

按照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0〕28 号)规定进行。《通知》对备案对象、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五、关键词注释

(一)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该指标设置主要为推进婴幼儿健康检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计算公式为: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健康检查的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人数/年度辖区内常住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100%。此项指标目标值要求2020年达到90%,2025年达到95%。其数据来源为妇幼保健年度报表。

(二)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该指标设置主要为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计算公式为:知晓科学育儿知识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人数/接受调查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人数*100%。此项指标目标值要求2020年达到80%,2025年达到90%。其数据来源为妇幼保健年度报表。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该指标设置主要为依法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计算公式为:持有保育员、教师、执业医师(护师)等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岗人员数*100%。目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没有依法持证上岗要求,拟通过5年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2025年目标值要求达到80%。数据来源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统计。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解读人:陈映青;职务:副局长  

3.联系电话:0574-62626539

4.解读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10/14/art_1229136685_162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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