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6286010/2020-46296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公安局 |
驾驶证逾期9个月未体检提醒公告(2020年第十一期) | |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2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所在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或市交警局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现将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9个月未体检的驾驶人公告如下,请各位驾驶人见到公告后尽快至户籍地所在的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