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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0: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行政村、镇属有关部门、机关相关办所:

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未经正规设计、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应急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且为逃避政府监管,常常选择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流动性大。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要求,推进我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当前我镇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压实“打非治违”属地、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系统性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查清底数,建立清单。各行政村、镇属有关部门、机关相关办所,要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2020年11月底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重点做到“六个彻底”查清。

1.彻底查清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彻底查清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

3.彻底查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彻底查清以挂靠、租赁、或“场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彻底查清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6.彻底查清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二)分类整治,彻除隐患。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结果,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办理手续、停产整顿、拆除装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做到“三个彻底”消除。

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从严处罚,确保成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治、边查处、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违法行为的追责问责。重点做到“四个从严”处罚。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对违法出租场地、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三、责任分工

(一)镇综治办、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组织发动网格员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工作。

(二)镇发展服务办。负责化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准入)。牵头对已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跟踪管理,对2017年以来关闭退出的化工企业开展“回头看”,并按照“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理清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求,确保彻底关停退出,防止死灰复燃;负责化工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排查加油站,牵头打击非法加油站点。

(三)牟山派出所。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防被违法违规“小化工”利用;积极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发挥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作用,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资规局牟山所。依法对列入排查整治的“小化工”企业涉及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第三环保所。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实施关停;积极防范“小化工”生态环境风险;对已关停“小化工”企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治理修复。

(六)镇安委办(镇安监所)。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查摸底,规范合法,打击非法。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警示曝光,为“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督促各有关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指导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完成。

(七)市市场监管局马渚分局。筛查全镇已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新材料”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提供镇政府排查摸底;依据法定职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生产、销售、储存、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小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决定关闭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排查和整治“小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以及“小化工”企业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风险隐患。

(八)镇消防工作站及专职消防队。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加强专业力量建设,配齐配精车辆装备,强化针对性熟悉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九)市供电局马渚分局。依照规定程序提供有关动力电客户清单;为现场停电提供技术指导。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国各地及我市近年来在储存、生产、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严格查实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引导非法违法“小化工”升级改造或退出市场,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信息追踪,提升整治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综合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和夜间、短期内用电数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电子运单、异常运行轨迹等数据,进行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用好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单位)供货来源进行追踪溯源,有针对性的发现异常情况。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做到排查工作“定格、定责、定人”,实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三)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整治到位。会同媒体采取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执法问责等举措,公开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对实施关闭取缔、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建立一案一档,确保整治到位。

(四)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整治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下旬)。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1下旬至2021年2月)。要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上报并由有关部门负责甄别确认;对排查出的“小化工”,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严肃问责。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3月至5月)。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固化形成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重点整治等工作,对照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考虑,一并部署。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协调指导,深入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整治进展,检查突出问题,压实整治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行政村,要通报批评。

(三)强化长效监管。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

1.牟山镇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清单.doc

2.牟山镇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doc

牟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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