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经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原则和目标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推动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随着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提升完善,所有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进行信息公开。 (二)公开重点内容。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结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结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审批结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果、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结果、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结果、占用林地许可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结果、采伐林木审批结果及其他规定的内容。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用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联系人;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单位资质;勘察单位名称、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工时间,工期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三、公开主体、渠道和时限 (一)明确公开主体。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同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二)拓展公开渠道。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不断完善提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搭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收集归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了解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以能公开则公开为原则,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支持。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探索创新。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结合我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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