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余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省自然资源厅同意余姚开通重点工业用地项目前置审查模块、《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原则。坚持“产业集群、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能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择强择优”原则,对拟申请公开受让土地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用地资格评价。 (二)评价条件。一是基本条件。要求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①项目用地面积20亩以上且投资额5000万元(8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②选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线一单”的要求和规定;③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④投入产出符合我市“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⑤投资主体需在本地独立注册。 二是优先条件。项目符合本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保障:①投资主体是世界、中国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②投资主体是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初创型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新兴产业引领的项目;③投资主体为余姚市“350”入库培育企业、企业绩效评价A类企业,项目属于宁波“246”产业、“3511”产业或我市“35”千百亿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带动性大、引领性强的项目。 三是一票否决条件。项目必须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对存在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能耗指标未落实、项目选址达不到规划、环保、安全方面规定、投资主体存在土地闲置、企业信用等级D或E类、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三)评价程序。一是项目受理。投资主体向项目落户的乡镇(街道)提交用地资格评价申请资料;乡镇(街道)根据申请资料对项目投资人和投资项目进行资格初审,集体讨论决策确定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工业强市办,要求组织项目用地资格评价。二是项目评价。项目用地资格评价由供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属地根据各部门评价反馈意见,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报市工业强市办。三是资格确认。市工业强市办将综合评价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告知属地。在土地竞买人申请竞买前由属地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将项目准入资格评价作为地块竞买资格条件,凭《项目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核,允许其参与相应土地的竞买。 4.项目监管。一是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并行,土地出让合同由市自规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对土地位置和面积、出让年限和出让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标准地”控制指标等予以明确;项目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由属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对项目内容、建设进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二是以属地为主体落实项目履约保证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协同开展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照合同履约的项目,由属地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余姚市级各类扶持政策享受资格。三是项目竣工试生产或投产后应进行综合验收,对不按照评价条件实施且未达到投资要求的项目,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进行处置。四是投资主体若实施该项目为主体的股权、土地等转让事宜,需提前告知属地和市工业强市办并对受让者及投资项目开展用地资格综合评价。 (五)其他说明。一是中意宁波生态园项目评审小组按照本意见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并将相关项目申报资料、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等报市工业强市办备案后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项目监管程序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二是小微企业园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参照本意见条件执行。三是本意见先试行一年,视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张周杰,投资创新科科长 联系方式:62830226 解读时间:2021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1/3/12/art_1229561164_16855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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