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gzb/2023-79436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余国资委〔2023〕1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保廉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附件1),经市属国有企业汇总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企业评级等服务类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采购目录。列入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以公开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第五条 企业采购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招标代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的原则。推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体制,着力建立“公开、透明、择优”的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运行机制。采购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专业(分)公司集中采购。 第八条 企业要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制定或完善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货物和服务采购与验收、资金结算分离等。 第十条 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具备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其中:企业采购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招标代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费用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服务费用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应根据宁波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推广应用的通知》〔甬政务办〔2021〕46号〕精神在宁波中介超市比选产生;其他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竞价和询比、谈判和磋商、单源和多源直接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在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的。 (五)采购的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目录内所列项目因其特殊原因需要企业自行组织采购的,需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备案(附件2)。 第十七条 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为企业自主采购项目,可通过 “乐采云”平台等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实施在线询价采购。无法从 “乐采云”等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的,由各企业按参照本办法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的采购文件,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采购文件等公告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还应在市属国有企业和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等对外公开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企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企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从谈判(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者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并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询价,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结算等加强全面监督。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国资、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将落实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廉洁防控措施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余姚市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余国资〔2019〕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余姚市2023年度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余姚市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附件1
余姚市2023年度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 万元; 2、工程类: 万元; 3、服务类: 万元。 二、2023年度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2 余姚市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图解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1/24/art_1229131850_590808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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