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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gzb/2023-79438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国资委2023〕3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9月20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余姚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本企业依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及广告位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融资租赁以及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可由企业按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行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国有人防资产的出租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根据政府规定、市场规律、行业特点,另行制定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租,是指企业资产出租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第七条  出租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征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出租行为。确需出租的,必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决策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办和企业应建立权限清晰、职责明确的出租管理责任体系。市国资办是企业实行资产出租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企业是资产出租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出租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出租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出租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立资产出租台账,登记资产出租信息,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五)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在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职责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各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决定。原则上,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应由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集体研究,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出租方案应报市国资办审批(详见附件),特殊事项由市国资办提请市政府审批。

    (一)符合第十八条(一)(二)(三)(四)款的协议出租行为;

(二)单次资产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或申请表;

(二)租金底价评估备案表、询价报告;

(三)资产租赁方案;

(四)企业内部决策的书面决议文件;

(五)法律意见书;

(六)需市国资办审批的,还应报送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招租方式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需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公开招租方式交易。除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外,还应在市属国有企业和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对外公开披露出租信息,并鼓励在当地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年均交易底价小于 20 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均底价大于20 万元(含)小于200 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年均底价大于200 (含)万元的,首次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降低出租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和出租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或者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和市场采价。原出租期满再招租,比原租金有合理增长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不经评估。

第十六条  公开招租流标(拍)后,底价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底价的10%以内;总的降价幅度应控制在首次挂牌底价20%以内;仍无法成交的,需重新评估定价后制定出租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公开方式出租且合同正常履行的承租方申请,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同意,可以续租一次,但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年,续租租金按评估价和原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租:

(一)承租方为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

    (二)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或因拆迁配合等特殊情况的出租行为;

    (三)企业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四)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出租,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出租的;

    (五)不超过90日的临时资产出租行为(不存在延期及连续短期出租情况);

(六)零星资产(坐落位置比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与公开招租交易成本支出不相符的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十九条  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由企业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事项。其中,涉及房产租赁的还应包括装修条款、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等事项。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核,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承租方原则上应一次性预缴租金,分期付款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企业应在对方违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醒交款;对经提醒3次以上仍未交款的,应发函催讨,企业应做好租金催讨记录台账。对逾期2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应采取发律师函、起诉等法律手段,并由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办报备。

第二十三条  承租期满时,企业不应对原承租方装潢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予以补偿,原承租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企业要求拆除的除外)。出租期间遇到政策性拆迁的,按拆迁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办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出租企业是资产出租的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及时登记资产信息和出租动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日常跟踪管理和安全检查,若遇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破坏房屋结构及危及安全生产等有损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企业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底价、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进场公开招租、报批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信息采取备案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办提交本级及下属企业备案资料,并形成半年度和年度资产出租情况报市国资办。备案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底价确定依据(如评估报告、集体决议)、公开招租资料、租赁合同等,企业应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余姚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审批表

 

 

 

 

 

 

 

 

 

 

 

 

 

 

 

 

附表:

余姚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拟出租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其他使用权等)

出租原由、承租方情况


出租面积


出租年限


租金单价(元/年)


租金总额(元)


出租方式


协议出租原因


 

 

 

市属国有

企业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资办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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