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gzb/2023-79442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余国资委〔2023〕7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机构设置包括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职责界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企业员工总额管理和员工使用管理。 第四条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国资办)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市直属企业负责所属子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和使用管理员工。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七条 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 市直属企业本部的内设机构数量最多不超过9个。企业应按照“6+X”的形式,科学、规范统一内设机构名称,即6个规范性统称:综合管理部、组织人事部、金融财务部、投资发展部、工程建设部和法务审计部;“X”为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和功能定位,灵活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企业设置内设机构,要兼具科学性、规范性、全面性,避免用词重复、功能重合、职责交叉。 第九条 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立。 第十条 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区分; (四)用工岗位及员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务或功能任务、市场规模发生变化的,可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企业需增设内设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企业功能任务显著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提出设置或调整方案,向市国资办申报; (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国资办向企业反馈核准意见; (四)企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市直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市直属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后,由子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企业员额管理 第十四条 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员工总额控制的基本依据,竞争类企业以经营效益为员工总额控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核定员额控制数。其中,充分竞争类企业(指90%收益来源于外部收益的竞争类企业)不核定员额控制数。 第十五条 企业员额控制数由市国资办下达。市属国有企业的员额控制数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所属子企业的员额控制数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报国资办审批。其中,初创型企业在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前,暂不核定员额控制数。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在核定的员额控制数内安排用工,原则上超员企业只出不进,满员企业先出后进。 第十七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从严从紧控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由市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子企业的领导职数核定和调整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报国资办审批。 (一)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4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5-8名的可设2职(一正一副),9名及以上的可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务一律不设置为“助理”。 (二)子企业按员工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一级企业领导兼职),一般员工在50名以下的,原则上配1正2副;员工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员工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1-2名。子企业中层职数按照不高于员额控制数的20%配备。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竞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及短期、临时性用工,建立临时性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和替代性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岗位清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运作方式定位为项目公司的,企业应明确本项目的时间进度安排,经市国资办审批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项目结束后人员随之解散。企业应加强项目公司人员管理,未经审批严禁私自进人,项目结束不得直接聘用到其他项目公司。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市场、业务等变化,确需调整员额控制数的,由企业提出员额调整计划。市属国有企业的员额调整方案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所属子企业员额调整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四章 员工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用工计划管理。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员额控制数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 (一)企业根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结构及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及时编制本年度用工计划(附件1)。用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用工计划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附件2)执行依据,同时作为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依据。 (三)超年度用工计划招聘的,须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增员或新设立企业,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用工,新增用工需要在核定的年度用工计划内。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少数专业特殊、紧缺的专业岗位经市国资办审批后,按照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考试方式。 企业要加大引才力度,通过入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全国各地高校招聘优质应届生。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招聘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办同意后,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落选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一定比例人员作为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库,1年内有效。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企业在当年度内用工计划内,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市国资办同意后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鼓励企业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薪酬制度。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推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经市国资办批准,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 第三十条 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市场化配置的力度,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引入竞争机制,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员工流动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的员工流动,由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不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员工流动,应采用选调方式。选调公告应由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选调人员报名前须经所在企业同意。选调可采用考试、考核、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确定拟选调人员。选调公示结束后,企业应将选调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业层级,实行员工分类管理。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员工聘用登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比例,办理新进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对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实名制审核管理,对其所属子企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办理新进员工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形式录用的: 1.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2.拟录用人员花名册; 3.《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录用登记备案表》(附件3); 4.招聘公告(如有,须提供); 5.考试成绩单(如有,须提供); 6.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如有,须提供); 7.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政策安置形式录用的: 1.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2.拟录用人员花名册; 3.《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录用登记备案表》; 4.政策性安置文件;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市国资办审核登记备案后,企业为新进员工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机构设置、人事调整,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超计划进人或未按规定程序招聘录用人员,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应聘人员对招聘结果有疑议的,可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 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按规定程序招聘录用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国资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国有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余国资〔2018〕66号)和《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劳务用工有关规定的通知》(余国资〔202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审批表 2.市属国有企业用工审批表 3.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录用登记备案表
说明: 公开招聘、公开选调等具体方案及相关资料附后。
图解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1/24/art_1229131850_590809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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