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gzb/2023-79443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余国资委〔2023〕8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经营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资金管理,是指企业与资金相关的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存放管理、资金统筹管理、资金出借管理和资金风险防范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企业要坚持依法合规,做到制度先行、公平规范、有效透明。按照责权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可追溯档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效益导向。企业要统筹资金管理,控制闲置资金规模,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提升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三)防范风险。企业要完善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要保持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合理安排好各类资金归集、调拨,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四)专业高效。企业要坚持对标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升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构建符合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高质量资金管理体系。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企业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食堂或工会账户按要求开立,但不得存放与食堂或工会无关的资金。 一般存款账户在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时开立。按便民原则和行业特点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存放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存放开展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金融业务所需的保证金,或因重大投资、大额债务兑付等提前储备的资金,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 专用存款账户在企业资金性质符合专用存款条件时开立,其资金存放按相关要求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在企业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时开立,但必须从严控制,存放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业务正常所需资金量,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归集。 第六条 企业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包括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下同)要将所属子企业的银行账户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要结合企业实际,对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实行审核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企业银行账户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存放开户银行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三个月以内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立的账户,未发生融资或授信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立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立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立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企业因业务需要保留上述账户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以及有特定用途或外部监管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余额明细情况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国资办备案(附件1)。 第三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企业资金应采用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组织实施,除市外子公司和境外债资金等外,存放银行必须是在我市设立机构的银行。 第十一条 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评分指标主要参考存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以及经济贡献度、金融机构对招标人的信贷支持力度、综合成本、服务收费减免和服务方案等方面。其中:有融资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对招标人的信贷支持力度和综合成本分值权重应不低于60%,存款利率水平分值权重不高于20%。 第十二条 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期限为一年,招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一年。 第十三条 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资金可以不进行竞争性存放,但应按照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上浮要求办理存款业务: (一)基本存款账户月均正常开支额度以内的资金; (二)在融资存续期间,银行提供给企业各类融资(含贷款、信托理财、债券等)日均余额的10%以内的资金; (三)有特定用途或外部监管要求的账户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优化资金管理机制,科学统筹配置资金资源。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大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快实现业务、资金、财务信息软件与系统的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监督与控制,通过银企直连接口,实时与各家银行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实现对所有子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历史交易数据的查询功能。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资金管理平台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共享的集团资金管控模式。应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虚拟资金池等平台逐步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余缺调剂,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十五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国资办授权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财公司)建立全市应急风险资金池,及时归集企业闲置贷款资金。企业闲置贷款资金是指每月末存贷比超过控制线的资金。月底前,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体,将超过存贷比控制线的资金主动划入舜财公司账户,下月15日后可以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进行调整。 存贷比计算公式为每月末银行存款扣减监管账户等专项存款和下月15日前到期债务本金后除以月末借款余额。 第五章 资金出借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资金出借应遵循“严格控制、量力而行、规范运作”的原则。企业原则上不得向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出借资金(我市国有企业除外),不得超持股比例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出借资金,严格控制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出借资金。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和受市政府委托的转贷互助基金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出借资金,应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加强风险防范。同时应当对借款企业资金需求和用途以及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具体限额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出借资金,应取得借款方有效资产担保或取得借款方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的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超股比出借资金且无法取得担保的,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据风险程度向借款方提高借款利息,并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管控,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向我市其他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资金出借方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企业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 (二)企业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出借资金,报市国资办备案(附件2); (三)市国资办授权舜财公司管理的全市应急风险资金池向其他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经市国资办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附件3); (四)企业向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出借资金,经市国资办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附件3)。 第二十条 资金出借方应当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或抵质押等还款保障和违约责任等,利率不得低于本企业同期融资综合成本。 第六章 资金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是本企业资金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资金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资金管理事项的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资金管理内部决策流程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资金管理体系。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市属国有企业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子企业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对所属子企业资金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申请保留、资金竞争性存放、合同续签和资金出借等重大事项纳入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的原则,层层明确落实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企业董事会应履行资金支付制度建设、资金重大决策和资金风险管理等职责。经营管理层应履行资金支付制度落实、资金支付环节的控制和及时处置资金风险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规范履行资金支付程序,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第三人复核等制衡性制度,确保资金支付操作规范、流程严密、全程留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高度重视资金安全,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潜在风险,加强印鉴及密钥管理,防范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的资金损失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加强资金管控知识培训,开展金融风险教育宣传,切实增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办对企业资金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金管理行为,防范企业资金系统性风险。市国资办要不定期对企业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列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充分运用纪检监察、中介机构、内部审计等多方力量,开展监督评价,形成资金监管合力。利用专项审计调查、年度审计等外部审计手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整改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切实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金管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子企业、类金融子企业、上市公司和境外企业等企业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余国资〔2022〕5号)和《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要求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户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通知》(余国资〔2022〕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2.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备案表 3.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审批表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备案表 日期 :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备注:此表适用于企业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向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企业资金出借审批表 日期 :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备注:1.全市应急风险资金池向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经市国资办初审,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2.国有企业向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经市国资办初审,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图解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1/24/art_1229131850_590809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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