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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gzb/2023-79444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国资委2023〕9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9月20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

其中,股权投资是指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入和投资产业性基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券、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由董事会等企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有效投资服务重大战略。服从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战略研究与引导,强化投资投向管理,以有效投资加快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战略支撑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以聚焦主业强化竞争优势。聚焦主业实业推动企业差异化发展和战略布局,坚持产业向专业化集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避免单纯追求规模扩张,防控偏离主业风险;

(三)以合规决策控制投资风险。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和能力匹配原则,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审监督,保证决策过程科学合规,强化投资全流程风险评估和应对管理;

(四)以提高回报促进企业发展。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监管类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可以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核准制、备案制的方式。对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投资;对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承担的政府主导类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之外且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二)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四)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政府主导类投资项目还需提供政府决策依据;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办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八条  市国资办以国资国企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程序合规、风险防控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和投资力度;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前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分类管理;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监督评价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市属国有企业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子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并对所属子企业投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合理设定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根据企业性质、业务范围等特点对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差异化管控(严格控制管控层级,原则上成员企业管控层级不超过三级);

(三)编制、报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

(四)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战略匹配性分析、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论证等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流程;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审计及后评价等工作;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职责权限配合市国资办或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六)投资风险防控;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八)投资项目审计及后评价;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十)对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级及所属子企业的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新增投资项目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决策流程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办,市国资办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办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

(四)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与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9月底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重新履行决策流程后报送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开展组织评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项目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

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应强化企业可承受能力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要素平衡方案。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制定要素平衡方案或未纳入所在国企整体要素平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继续推进该项目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事项实行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和授权。涉及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授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结果,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办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实地跟踪、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市国资办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办;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向市国资办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重点说明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次年2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以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开展法律、财务、行业等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应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防范风险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办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探索创新、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按照符合容错条件的规定,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所投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同时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和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基金投资方向要符合企业主业范围或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活动要符合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违背,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六)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自主拓展类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非上市公司开展的省外投资项目;

(三)非金融类企业从事期货交易、证券买卖、购买理财产品等涉及高风险的金融投资行为;

(四)非房地产开发为主业(或培育业务)的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新增权属企业;

(六)确因发展业务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市属国有企业为一级)的企业;

(七)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且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自主拓展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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