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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3-8038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102号 生成日期: 2023-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的定义和界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环境监测

5.3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监督检查

7.4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程度表述

8.3  预案管理

8.4  实施时间

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及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的定义和界定

1.4.1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4.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1.4.3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1.4.4  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1.5  事故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  工作原则

1.6.1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6.2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6.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6.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市级救援队伍组织增援。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请求上级支援。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和互联网的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公告和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

(2)市教育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做好受灾区域内学校学生、教师的救助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传递市场监管局,控制灾情,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和空中无人机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5)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7)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运输通畅。

(9)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中所需生活必需品、菜篮子商品和油料物资的保障。

(1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实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传递市场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指导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对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进行清理。

(14)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警情,并根据等级联动响应等级,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局,快速响应,实施应急事故处置措施。

(15)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实时天气监测,预报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16)国网余姚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协助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草拟、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协助各地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等工作。

(5)受理事故报警,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或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领导小组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或未明确前,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4)划定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个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

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气象局、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辖区的重点企业为基础,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平台,使信息传递与反馈达到准确、高效、快速,公布报警电话,实现与政府110 联动。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数据库建设。

3.1.2  事故预防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  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的范围包括: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的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

(2)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超市、宾馆、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现场详细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媒体以及通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橙色(重大事故,(Ⅱ级))、黄色(较大事故,(Ⅲ级))和蓝色(一般事故,(Ⅳ级))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领导小组视情启动本预案。

4.1.2  较大等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宁波市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4.2  指挥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当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扩大应急

4.3.1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现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  采取一般性处置措施已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必须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请求武警等驻姚部队的支援。

4.3.3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已经超出本市范围、或者该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经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建议市政府向宁波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后期救护、接待以及境外媒体采访等事宜,由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和市外事办等部门负责处置。

4.4  应急结束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应急救援。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5.2  环境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以及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5.3  调查总结

成立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2  其他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避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公众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反应、正确指导和及时营救的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  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7.4  责任和奖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2  程度表述

本预案规定中有关程度的表述,“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完善本预案。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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