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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3-8035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104号 生成日期: 2023-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3/12/28/art_1229143481_1783836.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3/12/28/art_1229143482_1783837.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余姚市工业企业“350”梯度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向高质量纵深发展,奋力一批行业性头部企业,增强优势企业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优势企业融合互促、做优做强,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行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计划(简称工业企业“350”梯度培育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试点示范市建设工作部署,紧扣省“415X”产业集群、宁波“361”产业集群打造目标,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优化企业梯队结构为目标,聚焦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强化政策、资源、服务支撑,加快培育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企业、专一化程度较高的专精特新企业,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不断提升余姚制造业竞争力。

(二)培育目标。按照“350”培育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以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为导向,强化政银企合作,引导撬动银行金融资金向“350”培育企业聚集、向实体企业倾斜,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全市“350”企业培育梯队进一步优化,企业综合实力明显提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综合竞争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的龙头骨干企业5家),一批在细分产业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单项冠军企业(其中,力争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5家),一批专一性程度高、成长性好、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专精特新企业(其中,力争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家)。

二、培育评定管理

(一)明确入库条件。研究制定《余姚市“350”培育企业评定管理办法(2023版)》,建立“350”企业培育库,明确在库培育企业总数不超过150家。纳入“350”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所在地、生产经营年限、产业领域、规范经营、资产负债率等入库条件。同时设立“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3个培育子库,按照各子库的培育重点,明确具体入库条件,评定三类子库示范企业30家(其中每个子库各10家),实现分层分类培育。

(二)严格入库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严审严进原则,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350”企业培育对象的,经属地政府初审推荐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力量严格按照《余姚市“350”培育企业评定管理办法(2023版)》,对企业的产业领域、主营业务收入、自主创新、品牌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入围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发文公布等程序后,纳入“350”企业库予以重点扶持。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350”企业培育名单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增补申报工作,经评审、公示、市政府审定等程序,符合要求的,增补纳入各类企业培育对象库。对业绩下降不符合培育条件的对象,及时调整出培育对象库;对培育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余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事件的,取消其培育对象资格。

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给予新增地方产出奖励。对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350”企业,且当年度产值增速达到全市规上产值平均增速1.5倍及以上的,给予新增地方产出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设立“350”培育企业银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鼓励“350”培育企业充分利用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加大工业有效投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对培育企业实施有效投入总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的,自项目建设之日起,按企业银行贷款额(含流动资金贷款)的1.5 %给予其每年最高100万元、最长三年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贷款贴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算,贷款贴息年限以项目立项确定的实施年限为准。

(三)创新担保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加大“350”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符合条件项目的企业,为其提供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龙头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0万元,担保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积极争取优惠的信用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全市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建立“350”企业专项担保贷款政银风险共担机制,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专项担保贷款提供免费信用担保服务;对“350”培育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余姚市“350”培育企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2023版)》操作执行。

(四)鼓励对接资本市场。鼓励“350”培育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优先支持其纳入新三板、上市培育后备名单,成功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上市辅导备案、境内IPO受理、境内外上市以及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回

归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建立“350”培育企业项目用地、用能、环境容量优先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实现“应保尽保”。全力保障“350”培育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其实施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内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加强“350”培育企业用能保障,视全市电力供应实际情况,优先将其列入保用电企业名单,确保正常生产经营。

四、组织机制保障

(一)完善推进机制。切实把“350”企业放在企业培育建设的突出位置,“350”企业优先纳入企业服务经理人体系,定期调研走访、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培育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做好“350”培育企业各项工作;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350”培育企业的入库评定、动态调整、培育管理、项目审核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扶持机制,加强政策、要素资源的专项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各方合力,确保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精准服务。扎实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工作,对“350”培育企业实施项目涉及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确保项目快建快投产。建立健全常态化精准服务机制,定期组织优质服务机构、技术和管理专家为“350”培育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帮助解决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难题,助推企业跨越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根据“350”企业培育实际,及时发现总结、通报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改进不足,细化举措,实现培育工作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350”培育企业在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现代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在全市营造关心、爱护、支持“350”培育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有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余姚市“350”培育企业评定管理办法(2023版)

2.余姚市“350”培育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暂行办法(2023版)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1

余姚市“350”培育企业评定管理办法(2023版)

一、“350”培育企业入库条件

(一)总体条件。

1.余姚市境内注册纳税、生产经营满3年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市外新引进企业可不受市内生产经营满3年的条件限制),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特色优势产业范畴,产品和生产工艺为现行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企业,节能减排达标。

2.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评定为A类或B类。

(二)具体条件。

1.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条件:上年度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属于我市重点打造产业链的企业,上年度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3亿元以上)。企业注重科技创新,科技投入大,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最大规模企业1000强、省内行业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着重考虑。

2.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象条件: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务收入达到1.5亿元及以上,主导产品占企业全部销售比重超过70%,在国内外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或有较强扩展市场的潜力;或是与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关系。企业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企业产品质量高于国家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3.“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象条件:上年度营业务收入在8000万元及以上高成长型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企业(属于我市重点打造产业链的企业,上年度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发展潜力大,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企业重视技术研发创新,研发投入大,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着重考虑。

二、“350” 培育企业评定管理

按照类别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对各类子库综合评定前十名,认定为各子库示范企业。按年度对在库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照各培育类别评定办法,将主要指标出现明显下降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一)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象。

1.评定指标:以做强做优、发展速度等为主体指标,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为附加指标,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确定示范企业及培育对象。

2.评定办法:详见表1。

表1.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象评定办法

企业

项目

评定标准

龙头企业

主体指标

做强做优(基本分80分)

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度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重点产业链企业达到3亿元)得基本分40分,每超3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税收:税收达到3000万元得基本分40分,达不到的按比例赋分,每超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0分。

发展速度(基本分20分)

营业务收入增幅:基本分为10分,比申报企业平均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比平均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税收增幅:基本分10分,比申报企业平均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比平均增幅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附加指标

科技

创新及人才队伍建设

拥有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的单项冠军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分别加10分、5分、3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加5分;企业三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加1分,最高5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加10分,4-5%的加6分,3%-4%的加3分。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2分、1.5分、1分,入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分别加3分、2分、1.5分,人才达到到岗要求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分别再加3分、2分、1.5分,人才相关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品牌

建设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产品(商标),分别加10分、5分、3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近三年,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加10分,参与的加5分。

专精特新企业

主体指标

做强做优(基本分40分)

营业务收入:上年度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得基本分25分,达不到的按比例赋分,每超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税收: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得基本分15分,达不到的按比例赋分,每超50万元加0.5分,最高加7.5分。

发展速度(基本分10分)

营业务收入增幅:基本分10分,比申报企业平均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比平均增幅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专精特新”(基本分50分)

按照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或与大型企业配套情况进行赋分,好的16-20分,较好的12-15分,一般的8-11分,差的4-7分。单项产品占主营收入比重达70%的得5分,达不到的按比例赋分,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企业三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加1分,最高10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最高10分,4-5%的加8分,3%-4%的加6分。

附加指标

品牌及人才队伍建设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产品(商标),分别加10分、5分、3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加10分,参与的加5分。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是产品追溯体系加2分。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2分、1.5分、1分,入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分别加3分、2分、1.5分,人才达到到岗要求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分别再加3分、2分、1.5分,人才相关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名单确定

按培育对象申报前两年度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经部门审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程序,确定入围名单后向社会公开。次年起动态调整,按上述办法及程序,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增补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补纳入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对象。

(二)单项冠军培育对象。

1.评定指标:以企业的规模及成长性、技术创新、专注细分市场、管理服务等为主体指标,品牌及人才队伍建设为附加分,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示范企业及培育对象,满分100分。

2.评定办法:详见表2。

表2.单项冠军培育对象评定办法

项目

分值

评定标准

规模及

成长性

30

上年度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得15分,2-3亿元的得12分,2亿元以下的得10分;营业务收入利润率7%以上的得5分,6-7%的得4分,5-6%的得3分,5%以下的得2分;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5%以上的得10分,10-15%的得8分,5-10%的得6分,5%以下的得4分。

技术创新

20

根据企业创新投入,研发中心建设,以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领域或环节实施创新等情况进行赋分,好的18-20分,较好的15-17分,一般的12-14分,较差的10-11分。

专注细分市场

40

根据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占企业全部销售比重、在国内外细分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情况、与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关系情况进行赋分,好的36-40分,较好的33-35分,一般的27-32分,较差的20-22分。

管理服务

10

根据企业精益生产和精益管理、信息化水平、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赋分,好的9-10分,较好的8分,一般的7分,较差的5-6分。。

附加指标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产品(商标),分别加10分、5分、3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加10分,参与的加5分。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2分、1.5分、1分,入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人才工程的,分别加3分、2分、1.5分,人才达到到岗要求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分别再加3分、2分、1.5分,人才相关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名单确定:按培育对象申报前两年度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经部门审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程序,确定入围名单后向社会公开。次年起动态调整,按上述办法及程序,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增补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补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象。

三、“350”培育企业动态调整标准

(一)在库企业年度亩均绩效综合评价降为C类或D类的,一律予以退出培育库。

(二)在库企业指标出现低于入库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出培育库。

(三)在库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律予以退出培育库。

(四)退出培育库的企业,除信用担保贷款在项目建设到期后不再延期外,并不再享受上一年度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

(五)每年度2月份前完成培育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附件2

余姚市“350”培育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暂行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350”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优质项目建设,促进“350”培育对象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350”培育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余姚市辖区内,通过审定且已纳入余姚市“350”培育库或“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子库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贷款是指合作的银行、国有担保公司在风险共担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350”培育对象库中企业提供的无抵押项目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的银行”,是指准备向“350”培育对象库中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且已经完成签约的银行。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舜工集团下属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用担保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属于“350”培育企业;项目符合余姚产业发展导向;具备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项目单位需投入500万元及以上(厂房、设备)方可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并提供投入发票证明;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流程

第六条  信用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如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350”培育企业名单传递给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填写《余姚市“350”培育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申请表》后,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由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工作。

第四章  有关约定

第七条  信用担保贷款额度及时间:单个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龙头企业或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0万元,信用担保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用:信用担保贷款利率低于全市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担保公司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风险承担比例:对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担保公司承担比例为70%,合作的银行承担比例为30%。

第十条  信用担保贷款范围:指有项目建设且通过项目评审的“350”培育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贷款,因合作的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共担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的银行向符合条件的“350”培育企业发放贷款,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按最多8:1的比例向合作的银行存入保证金。

第五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贷款如逾期1个月,及时启动贷款逾期预警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征询,企业必须作出相关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出现逾期三个月还贷、付息、逃废债等情况,列入不良贷款时,合作的银行应向舜工集团申请启动代偿程序,舜工集团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代偿的意见,确认同意的,由担保公司按确定的负担比例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  在实施本息代偿以后,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原风险承担比例归还担保公司。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具体做好余姚市“350”培育对象库建立、信用担保贷款申请企业产业、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投入的核定等工作。

2.市国资办: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坏账核销与资本金补充工作,将担保业务纳入相关市直属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功能发挥”指标,并督促相关市直属企业做好对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年度考核工作。

3.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合作的银行,协调合作的银行和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信用担保贷款业务。

4.舜工集团: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指导下属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落实“350”企业担保、贷款工作,并核定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定内容之外的担保申请条件。决定是否启动代偿程序,监督合作的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5.合作银行:负责做好企业的尽职调查、信用担保贷款审核、发放、资金合规使用、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舜工集团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通报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代偿情况。

第十六条  将信用担保贷款情况纳入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体系,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合作的银行信用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坏账多、绩效明显较差的,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公司代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合作的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合作的银行要及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担保公司,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各合作的银行之间、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管控合力。

第八章  业务终止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期满,经舜工集团、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可终止信用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致使信用担保贷款逾期率超过10%的,取消其合作资格。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贷款赔付总额度累计达到1亿元时,且风险补助和资本金补充未到位,应停止新的担保服务并解除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未再次纳入“350”梯度培育计划企业名单的,原有存量信用担保贷款到期后终止。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余姚市工业企业“350”梯度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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