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2023
索引号: 002972698/2023-8038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97号 生成日期: 2023-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强化小微企业园规范化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指导意见》(甬民企办〔2021〕4号)、《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浙安委办〔2023〕3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宁波和我市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要求,以小微企业培育提升发展为核心主线,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为建设重点,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要求准入、高规格管理、高效能服务,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促进块状经济再创新优势。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成省级小微企业园10个,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500家以上;创建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1个、专精特新产业园1个;实现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数量和建筑面积占比均在7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小微企业园发展定位。

1.坚持小微企业园准公共属性。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坚持准公共属性,以限房价、竞地价、竞自持等方式,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大力鼓励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园,持有厂房可用于调节平抑租售价格,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的,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鼓励行政村抱团出资参与小微企业园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自身产业方向建设运营,充分整合技术、制造、资本、供应链等行业资源提供专业化服务,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1+N”大小企业融通发展格局。加强对工业地产开发模式的有效管控,实现租售结合,确保建设用地价格和厂房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国资办、舜工集团、舜建集团、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2.突出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为建设重点。围绕打造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建设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产业园)。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各地应根据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建设新兴产业培育、产业链配套、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农村创业就业等不同定位的小微企业园。(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3.打造工业全域治理精品样本。各地要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零星工业用地、城镇低效用地,探索村级工业集聚点改造提升和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引导小微企业入园集聚提升,推动一批村级工业集聚点建设成为高质量小微企业园,努力打造成为工业全域治理的精品样本。增强小微企业园产出效能,分类推动小微企业园提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及带动产业产值等重要指标。(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二)强化小微企业园规范建设。

4.注重规划引领。要根据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合理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园,引导小微企业入园集聚提升发展。围绕块状经济、主导产业特点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建和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和方向,提倡与产业园区(开发区、集聚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5.明确建设标准。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特殊行业除外)。对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块,但主导产业链条明晰符合“专精特新”要求的,经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同意的,也可以列入小微企业园建设范围。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进行划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新入园企业须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小微企业占入园企业数量比重不得低于70%。绿地率原则上不小于10%。小微企业园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其中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鼓励机动车停放上楼,建设地下停车位、立体式停车仓。机动车位(含货车位)配建比例最少不低于0.3个/100平方米。合理设置非机动车(电瓶车)集中充电及停放场地,鼓励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出租方必须配备微型消防站、联动警铃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园区要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共享会议室、共享设备、共享治污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电力、信息网络、集约化仓储、物流快递、污水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在园区或周边合理配备宿舍、餐饮、商超、运动场馆、幼托等生活配套设施。(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n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6.注重建设过程管控。对于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属地要对接住建、生态环境、应急、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设施需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评审。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投资方需与属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计产值税收、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土地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住建部门要指导园区实施雨污分流及办理排水许可证,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做好消防审验,督促建筑施工质量及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园区做好污水零直排创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维,建立固废收集机制和规范处置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园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项目产业投资协议进行核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交付验收工作。通过既有土地改扩建小微企业园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通过,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7.规范转让分割。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房屋转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投资主体一方面需自持不低于20%的生产性用房,自持年限为园区竣工验收后5年;另一方面需自持50%以上的非生产性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对象必须为由属地审核过的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竣工验收5年后方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明确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分割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按幢、层、竖向分割为基本单元,在符合安全、消防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可分割的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按套型登记权证,可转让用房套型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体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三)强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

8.强化企业入园准入管理。各地应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结合我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控制性指标,制定入园标准,对有意向购买或拟入园企业的行业类别、当前规模、未来趋势、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安全保障、“出村入园”等开展综合性评估并出具是否准入意见(入园企业意见审核表详见附件2)。待企业正式入驻生产前,各镇(街道)必须组织生态环境、应急、住建等部门实地查看生产流程、设施、工艺、房屋负荷承载等是否与入园审核承诺事项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对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入园企业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入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关。杜绝工艺水平落后,喷漆/浸漆/滴漆、水转印、不锈钢冷镦、压铸、橡胶(含混炼/密炼、塑炼、硫化、浸胶等;硅胶除外)、涂布、印刷(使用溶剂油墨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热处理(产生油烟废气的)、金属抛光、塑料造粒(使用水环切设备的除外)、电泳、酸洗/磷化/硅烷化/陶化、发黑、钝化等废水、废气、噪声影响大,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入园。(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9.加强安全环保管控。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小微园区(园中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属地负总责、审批监管部门强指导”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属地要将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消防部门要作好园区消防培训演练的指导工作。应急部门要督促园区(出租方)对本单位及承租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将园区纳入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督促园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园区日常监管,指导小微企业园建立一般固废和危废收运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园区加强房屋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园区违章建筑的监管。公安部门要指导属地加强对园区宿舍楼居住人员的信息排摸,并及时纳入“姚安保”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每年对小微企业园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检查。鼓励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园区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0.加强园区智慧管理。将数字化园区建设思路贯穿于小微企业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按照“管用实用、降低成本”的原则,结合小微企业园自身实际,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园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证满足园区智慧化管理和智能化安全环保监控预警等前提下,结合园区产业和企业实际实施个性化建设,实现对人流、物流、用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等高效精准管理。(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1.实施园区动态管理。按照“控量提质”原则,建立小微企业园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小微企业园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运行数据,对低效园区和不合规园区按照省级动态管理要求予以清退(绩效评价指标及办法详见附件3),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到2025年,省级小微企业园数量控制在10个左右。(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12.加强园区专业运营。重点扶持一批专注于制造业园区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机构。运营机构要对拟入驻企业的场地装修、设备清单、生产场景等方案做好规范督促,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整改落实,推进园区公共部位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坚守消防、安全、环保底线。要加强对入园企业经营情况监测、跟踪分析,实施企业评价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将评价结果与园区服务供给相挂钩。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园内企业提供政务代办、融资、人才、科技、质量、知识产权、产业链对接等增值化服务,助力企业成长壮大。支持创新园区管理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可实行或纳入社区化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党建引领,组建园区企业联合党支部,发挥党组织凝心聚力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行小微企业园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按22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园区建设单位按10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由属地乡镇(街道)收缴并参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四)强化小微企业园要素保障。

13.强化用地保障。统筹利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加大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每年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的用地指标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且建设条件成熟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做到应保尽保。(责任部门:市资规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4.加大金融支持。逐步推进小微企业园“伙伴银行”建设,实现银园信息互通共享。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园区+政府+监管”五位一体小微企业园金融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改造提升、运营管理、入园企业购置厂房、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进行授信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园引入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挂牌上市、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5.加大用电支持。经认定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园,电力接入工程参照《余姚市级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执行。新建小微企业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将供配电设施一次性统一建设到位;涉及分户专变报装的,电气部分可分步建设,土建部分应一次性建设到位。对存量的产权已分割、专变供电的小微企业园,如园区内企业申请单独立户、公变供电的,应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统一申请,并按公变供电标准对原有专用供配电设备进行改造,改造后无偿交属地供电单位,改造投资界面按照新建小微企业园标准执行。根据小微企业园产业布局和区域面积,要求新建园区开展屋顶光伏应用,推广“储能+能源管控系统”等建设,提升能效水平,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化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6.加大公共服务支持。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园延伸,持续推进企业码和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在小微企业园的场景应用,畅通政策宣传、企业服务和诉求办理渠道。鼓励研发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市场拓展、物流仓储等优质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园建立合作关系,提供精准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园之间、与其他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沟通交流,建立产业创新资源共享对接机制,开展项目招引、服务共享、供应链协同等多元合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17.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经信、发改、财政、资规、住建、交通、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统计、生态环境余姚分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国资办、税务、消防、舜工、舜建、供电、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研究协调、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协同做好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大要素投入,积极创新破难,精细落实好项目规划、立项、供地、开工、竣工、运维等工作,确保小微企业园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责任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8.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年度绩效考评通报制度,突出园区管理服务和企业培育绩效,按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办法》,统计、税务等涉企部门提供和核对绩效评价数据,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绩效评价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自愿申报星级评定。(责任部门:市委考核办、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19.加大政策支持。对当年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探索推动用电、用水、能耗、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指标优先向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倾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0.营造发展氛围。积极创新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集成服务、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现场会、相关媒体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政府、各管委会)

五、其他

本文件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企业园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在建的小微企业园继续按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设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执行。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今后国家、省、宁波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余姚市小微企业园土地、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2.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入园企业意见审核表

3.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及办法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余姚市小微企业园土地、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强化小微企业规范化建设,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园产权分割、转让程序,根据本《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需要产权分割的小微企业园类型

1.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园。

2.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园。

二、小微企业园分割的基本要求

1.明确分割单元要求。

(1)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在符合现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应急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生产性用房的可供分割转让登记单元。支持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按幢、按层,竖向分割为基本单元,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按套型登记权证,可转让用房套型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不低于20%的生产性用房须由投资主体自持,自持年限为园区竣工验收后5年;50%以上的非生产性用房,须由投资主体自持,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行政办公、职工宿舍参照商品房模式进行产权分割但转让对象须为入园企业;食堂、超市不得分割转让;配电房、消防池、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只登记不发证属入园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其产业用房在满足规划、消防等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各组成成员之间产权约定比例登记到公共成立的联合体公司或分割转让给到各股东名下。分割登记后的分割单元5年后可整体转让但不得再次进行分割。

2.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生产性用房及行政办公等配套用房必须自用,因特殊情况报经属地(园区)批准同意的除外。入驻的小微企业符合转让条件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属地(园区)审核,转让对象符合小微企业园入园标准的,可直接转让。

三、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的办理流程

1.土地出让和前期审批手续办理。

(1)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小微企业园的,由属地(园区)组织制定小微企业园开发实施方案,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明确产权初步分割要求。分割要求纳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既有土地以工业地产形式再开发为小微企业园的,开发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最高销售价格,并在招拍挂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后的最高转让价格。

(2)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小微企业园的,相关企业可共同成立联合体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建设用地竞买报名时明确联合体公司内部各方出资比例,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注明。 

2.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小微企业园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复核验收后,凭《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入园企业意见审核表》及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转让须符合小微企业园相关政策、竣工时间”。

四、其他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园土地、厂房是指经市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土地、厂房。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入园企业意见审核表

企业名称:

序号

审核项目

企业承诺

(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拟入驻小微企业园审核

1

是否在余姚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

企业主导产品与拟入驻小微企业园所培育的主导产业是否相符。



3

是否达到我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中同行业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4

项目是否属于《实施意见》第8点中所列工艺水平落后、环境影响大、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5

入园后生产项目投产前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6

是否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规定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7

是否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工艺、技术、设备及行为。



8

是否将大重型(有振动性)设备安装在二层(包括二层)以上的楼层,设施是否满足房屋荷载要求。



9

是否在公共部位(房屋幢与幢之间、屋顶、公共楼梯)随意搭建各类屋、棚和堆放各类物资设备。



10

拟入驻企业的场地装修、生产场景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本公司郑重承诺,投产前如未能达到上述承诺要求,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无条件退园。)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属地准入

意见


附件3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及办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分值评定

发展绩效(35分)

亩均主营业务

收入

10

根据上年度园内企业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当地同类产业平均水平进行综合评分

亩均税收

10

根据上年度园内企业亩均税收对比当地同类产业平均水平进行综合评分

入驻小微企业数

10

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10家(5分),每增加10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低于10家,不得分。

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5分),每增加20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低于20家,不得分。

园区企业入驻率

5

园区企业入驻率不低于50%(2分),每增长10%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服务绩效

(25分)

规范化管理

6

园区运管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运营制度、完善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收费标准(2分);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2分);建立全面的服务台账(2分)。

专业化运营

5

引进不少于5家专业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咨询、项目路演、人才招聘、财务代理、融资担保、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2分),每增加2家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情况

6

标准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基础服务设施(2分);

节能环保设施齐全,通过环评、能评等环保节能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2分);

安全生产设施齐全,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2分)

数字化园区建设

8

纳入宁波“一十百千”企业服务网络体系(2分);具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智慧园区管理平台,对园区人流、物流、用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高效精准管理(6分)。

培育绩效

(40分)

主导产业集聚度

5

园内主导产业集聚度,基数为50%(3分),得分计算公式为:主导产业集聚度得分=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50%×3分。(最高不超过5分,集聚度低于50%以下不得分)。

就业贡献

5

园内企业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3分),得分计算公式为:园内就业贡献得分=园内企业就业人数/300人×3分。(最高不超过5分,集聚度低于50%以下不得分)。

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数

5

上年度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数每增加1家,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培育绩效

(40分)

优质企业培育

5

上年度园内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隐形冠军、科技成果奖等荣誉的企业,区县(市)级每1家计1分,市级每1家计2分,省级及以上每1家计3分,最高不超过5分。

投融资及上市

5

上年度园内获得100万元及以上投融资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每1家计1分,最高不超过3分;上年度园内科创板、新三板等挂牌企业,每1家计2分,最高不超过2分。

科技创新

5

截至上年末园内企业累计拥有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区县(市)级每一个计1分;市级每1个计2分;省级每1个计3分,国家级每1个计5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专利和新产品

数量

5

上年度园内企业新增市级及以上新产品数量每1个计2分,获得发明专利数量每1个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高端人才引进

5

上年度园内企业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市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以及获得认定或荣誉的行业高端人才每1个计1分;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每1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5分。

提升发展

加分项

(20分)

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

3

上年度服务能力提升投入不少于30万元(1分),每增加10万元计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公益性服务

2

园区内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含租金减免)的企业占比达到80%以上(2分)。

获得荣誉

5

曾获评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或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提升成长情况

10

园区服务水平、管理能力或园内企业亩均效益较上一年实现较大提升。

备注:若遇上级部门对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指标及办法调整,本办法从上规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