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3-6457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3〕1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供专家资源,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且不满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以上且不满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且不满100万元。 第三条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及评审专家的征聘、考核、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本乡镇(街道)所属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关于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所属的达到《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模标准以上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关于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监管。 监察机关对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评审专家征聘和评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进入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审项目招投标(发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相应放宽到70周岁; (六)能独立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七)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在招投标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的,无被宁波市及以上专家库除名、解聘、清退和取消评审(标)专家资格的,无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八)特殊专业,评审专家难以达到第(三)项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评审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审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经审核通过后入选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征聘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采用个人申请方式的,如有单位,应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专家征聘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时,应当据实填写《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评审专家征聘信息进行受理、登记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确认入库,并统一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根据《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中设置的评审专业,结合自身实际申报评审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审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独立对竞包文件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如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发包人反映评审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认真仔细阅读研究交易文件,按照交易文件规定开展公平公正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交易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无效等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督和调查; (六)入库期间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故不能再履行评审专家职责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七)自行协调处理好评审工作与所在单位本职工作的关系,不因评审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竞包人或竞包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竞包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因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宁波市及以上专家库取消评标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应准时在通知指定的评审场所参加评审,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已约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反馈告知; (二)出席评审活动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按规定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发包人探询发包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包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竞包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评审结束后,不得带走或复印与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审现场的,须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因项目特殊,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发包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宁波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个别性质特殊、库内专业类别无法满足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发包人填写《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使用申请登记表》,提出拟使用专家类别或专业、推荐3倍以上拟备选专家名单,报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后,由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采取随机抽取形式选定并通知,抽取活动由有关监管人员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应当在市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专设的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通过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进行。抽取程序如下: (一)发包人应至少在开启竞包文件24小时前在余姚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提出使用申请,填写《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使用申请登记表》,录入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抽取时间等专家抽取方案,报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 (二)监管部门(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审核《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使用申请登记表》中专家申请使用的类别、数量等,备案通过后转至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 (三)发包人代表在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根据备案确认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使用申请登记表》信息,按预先设定的抽取时间采用自动语音通知系统完成专家抽取。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应在评审前24小时内进行。抽取完成后,由发包人代表联系市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密封打印专家名单,打印时间不得早于评审开始前15分钟。 第十七条 开启竞包文件前专家有事请假或专家需要回避等情况无法参与评审的,应报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后通过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进行补抽。 第十八条 通过系统抽取到的专家人数无法满足评审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由监管部门(机构)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专家抽取方法,也可参照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系统抽取、业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告知评审的时间、地点,但不告知具体项目名称及发包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开始前,在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审专家名单,并逐一进行身份核对,签字确认。如发现专家身份不符、人数不足或应回避未回避等情形,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安全责任等由发包人负责。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可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建立评审专家个人档案,制定评审专家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措施。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审专家电子抽取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审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审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家评审行为后评估制度,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评审质量、职业道德等组织标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日常考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入库期间因涉嫌违法犯罪正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或因涉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调查的,应暂时冻结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身份,直至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入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专家被冻结、解聘、暂停、终止、取消或除名等情形,负责及时对入库专家进行清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无效。发包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审资格、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委托他人代替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二)不按照竞包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或使用竞包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三)接受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四)与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审信息的; (五)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审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七)不遵守评审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审纪律破坏评审秩序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发竞包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或村级工程如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限额以下是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关于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余政办发〔2004〕154号)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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