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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3- 04- 18 10: 3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提案者:医药卫生界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0-3岁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成为民生领域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体上看,我市的托育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照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服务供需矛盾依旧突出。一方面,总量供给不足。目前,全市共有托位4151个,每千人托位数3.3个,排名宁波各县(市、区)末位,近三年我市新生儿人口规模约8000人,当前托位供给与全市新生儿的潜在需求形成巨大差距。另一方面,结构普惠不足。目前,全市普惠托位数仅2638个,普惠托位中公办托位1175个,托育服务普惠性不足,部分家庭负担不起非普惠托位的高昂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托率。

2.托育专业人才极度缺乏。一方面,专业人员不足。托育作为新兴行业,真正“科班出身”的托育教师数量有限,托育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我市托育师资队伍主要来自儿保工作人员,但碍于人员配比严重不足,无法有效开展养育小组活动和入户指导工作。另一方面,人员流动频繁。托育照护的工作量大于幼儿教育,加上托育机构人员待遇普遍不高,导致托育行业人员流动性大。

3.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我市出台了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对托育服务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供给方面,社会资本融资难、税收优惠不倾斜、财政补助不明晰等,都已成为影响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因素。

4.综合监管机制尚需健全。我市托育工作的牵头单位是市卫健局,但托育服务涉及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住建、财政等诸多职能部门,仅靠市卫健局无法实现有效监管。目前我市112家托育机构中仍有22家未进行备案,虽然市卫健局已将之纳入常态化监管,但因无执法权,导致监管难度很大。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构建多元化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一是加快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尽快启动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建议卫健部门联合发改、财政及属地街道将该工程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加快项目流程审批,保障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二是加大托位综合供给力度。制定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加大普惠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大力推进新建住宅小区、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新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幼儿托班。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站点建设。建立普惠社区托育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育小组活动”场所及临时托育等服务。鼓励居民利用现有住宅,为邻近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互助式服务,建立备案制度,规范设置标准,探索“物业服务+托育服务”模式,增强居家托育服务能力。

2.打造多层次的托育人才培养模式。一是拓展托育从业人员规模。积极对接设有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的开放大学及职业院校等教育机构,为其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吸引托育人才来我市工作。依托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育婴员、保育师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提升托育人员服务技能。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师、育婴员等全员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对在职的托育从业人员,有计划组织旨在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的脱产进修。三是完善托育人员管理机制。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依法实行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托育服务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稳定托育服务人员队伍。

3.强化多方面的托育服务要素支撑。一是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与落实,制定出台我市托育服务机构建筑建设规范和安全规范,推动托育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二是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开展托育服务。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允许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三是强化财税政策支持。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投资托育事业,以托位数或实际在托时间,给予一定的补贴。

4.健全多维度的托育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全面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的相关信息,实施全过程监管。二是加强机构运行监管。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在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建立托育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托育机构运营过程监管,确保托育服务质量。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建设。通过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建立完善约束机制,引领行业规范发展。加强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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