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9643005/2023-7593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件编号: | 余房金管〔2023〕1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余姚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5%--12%执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12%的缴存比例,编外人员执行5%的缴存比例,其他单位人员在5%--12%之间自行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构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市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本市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的2023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每月3957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按此计算,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396元(单位198元,个人198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企业单位人员 企业单位人员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上限控制 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7788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2年度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28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 六、各单位应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给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未实现全员覆盖,请尽快给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开户缴纳手续。 七、2023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6月21日-7月18日(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八、操作方法 (一)网上申报 1.已申领网银盾(建行)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的“单位注册用户”入口登陆,输入单位信息(初始密码为协议号后六位或托收银行账号后六位)后,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的“单位网上业务政务服务网入口”,跳转到“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数字证书登陆”,通过扫码或者读取介质证书,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未申领网银或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的“非单位注册用户”入口登陆,输入单位信息(初始密码为协议号后六位或托收银行账号后六位)并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通过验证后,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若单位经办人留存手机号码有误,需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身份证到分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4.各机关事业单位未开通网上基数调整业务,需到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整表上报与审核 1. 企业单位基数调整原则上在网上申报,确有特殊情况需到窗口办理的单位将电子格式的基数调整表(U盘形式)及纸质打印的基数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分中心窗口。 2.机关事业单位将纸质打印的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基数明细表(通过电子表格形式发送)、电子格式的调整表(U盘形式)一并上报分中心窗口,经市财政局与分中心共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导入系统,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后再次重新申报。 3.缴存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到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并且缴存基数不到2023年度新的缴存基数下限或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一律调整到上限缴存基数。 (三)相关说明 1.电子格式基数调整表内不得随意更改职工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等信息,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出入的另行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材料申请变更。基数调整表内其他信息应如实填写并仔细核实。 2.当月有人员变动的单位,不得在基数调整表中随意更改,必须按常规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3.如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发生变动,请及时到分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各下属单位。请各单位经办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基数调整工作,及时上报。如有不明确之处请与分中心联系。分中心联系电话: 12329,62710295,62710296,62710297。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余姚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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