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标准的若干意见》 | |
近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标准的若干意见》(余政办发﹝2023﹞60号)(以下简称《补办出让标准》)。现将该文件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是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也是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日常工作。之前我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政策文件是2018年出台的《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余土资发〔2018〕31号)。由于文件出台已有5年,并且今年我市的城乡基准地价也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该文件已到更新周期,需进行更新。 二、政策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二是明确了补缴标准。第一是商品住宅用地,以独立宗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方式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一等地一到三级地段按不动产所在地段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15%补交土地出让金,一等四级、二等一级二级、三等一级地段按不动产所在地段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全市其他地段按不动产所在地段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25%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二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人才房、原农房两改项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商品住房标准补缴。第三是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其他用地补缴比例为40%。 三是规定了其它有关事项。第一,明确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第二,家庭成员及夫妻离婚房屋析产的,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动产的,凭相关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可仍保留其划拨土地性质。第三,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第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设立六个月的政策过渡期(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在过渡期内,申请人可选择按原补缴标准(原基准地价)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余土资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朱年峰 职务:开发利用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4-62661973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3/7/21/art_1229717140_17775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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