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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3-7849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77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相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相关规定

申请余姚市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符合《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准入标准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余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余姚市乡村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规定发布后新申请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余姚市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度公租房申报相关通知和公告由余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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