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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3-7849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81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及参股企业。

(一)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一级企业。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全市国有资本运营投资、产业经营等。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受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级企业是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持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市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由一级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对其实际支配控制的公司,以及其他认定为子企业的国有公司。

(二)参股企业,是指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出资但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且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的企业党建工作。

(三)负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组织落实国资国企系统国家和省、宁波、市人才计划(工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依法对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对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分布、管理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具体措施:

(一)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强化出资人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调整监管事项,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激励约束,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上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和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自主决定。

(二)市属国有企业股东权利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其所属子企业的股东权利由上一级企业行使,上一级企业对所属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考核责任。

(三)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其所属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根据事项性质,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企业采用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直接管理的应明确直接监管事项清单。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一般设1至3年过渡期,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四个不变”: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监管办法不变、全口径报告责任不变。

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对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授权放权。

第十三条  参股企业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依规维护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拟出资人或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

(二)子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事项,由一级企业或出资人提出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三)国有企业因投资形成参股企业的,要履行投资程序,参股企业设立后或参股手续办理后,由一级企业或出资人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参股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其它变更企业形式事项,按公司章程执行,由一级企业或出资人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及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度应对产权变动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之间对国有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市国资监管机构申请产权界定,明确权属。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股权和资产转让。市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人提出方案,提请市政府审批。子企业的股权转让由一级企业或出资人提出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股权持有单位提出方案经一级企业初审,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市级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股权无偿划转。

(一)国有股权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一级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的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由需求方提出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

(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市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市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市内国有企业的,由需求方提出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改制。

(一)国有企业的改制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批。改制申请批准后,出资人应及时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制定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前应对改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

(三)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四)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后,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改制总体方案,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 改制企业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情形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由国有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其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外,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子企业的清产核资,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经一级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包括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二十七条  清产核资结果由出资人核准后出具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文件。清产核资结果经出资人批复后,自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资产占有企业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出租资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不含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的其所属子企业资产转让、出租资产等项目评估)。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条  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资产评估前将资产评估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资产评估方案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组织、步骤及资产评估基准日。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定,可免予资产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产权、资产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全资企业(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之间变动的;

(三)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四章  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竞争,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指各类财产(含土地及物业等)、债权及其他权利(不包括股权)。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工作进行监管。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涉及收费的企业主营业务应建立定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执行国家、省、市对国有企业的会议、接待、差旅、培训等费用标准。办公用房、配置常用办公设施、购置车辆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防范体系。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名称变更、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子企业名称变更、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一级企业审批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促进国有企业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在努力创造经济价值、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第五章  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推荐、选择和考核国有企业的管理者。

纳入市委管理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不纳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出资人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任免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设立外部或独立董监事的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四十九条  子企业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一级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下级企业和参股企业兼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上级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上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级企业、参股企业职务的,不得在兼任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十一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导国有企业全面推行用工市场化,坚持以岗定人、人岗相适,坚持全员合同化管理,坚持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实行全员绩效考核,构建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

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人员培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级企业统筹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功能定位、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要求,优化组织结构和员额控制,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度用人计划,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五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新进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聘,严格执行招聘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超年度用人计划招聘的,须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级管理、轮岗交流、员工培训、管理岗位选拔任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等人员培养与锻炼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打造结构合理、专业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对标市场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级的薪酬水平。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约束机制,形成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薪酬结构与水平、规范薪酬支付与管理,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发企业家精神。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目标、劳动生产率以及员工薪酬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现有人员总数及构成、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均薪酬、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薪酬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对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行核准制管理。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主业处于公共服务类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可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一级企业,年度人员及薪酬预算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子企业的人员及薪酬预算方案,报一级企业核准。

第六十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企业综合考核机制,突出经营效益、股东回报、创新改革、规范管理、功能发挥、主业提升等实施精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一级企业的综合考核工作;一级企业负责子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章  投融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整体调控,统筹配置国有资本,优化存量结构,加快增量布局,持续完善产业布局结构。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投资,逐步将国有资本调整集中到城市建设、产业服务、公用事业、产业投资等领域,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和运营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监管制度,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国有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国有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遵循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符合市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一致。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债务管理,根据融资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控制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单位或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七章  财务和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财务监管制度,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报告编制、报告,规范国有企业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强化财务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统筹管控,控制财务风险,按要求逐级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以下内容:

(一)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国资监督管理专项报表或报告;

(三)年度改革发展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六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预算管控,组织下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预算,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优化财务决算编制流程,规范核算行为,完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提升财务决算工作质量。

第七十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国有企业按时、准确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于每年4月前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二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应当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业,不得干预其正常审计工作。

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外协同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形成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全面覆盖、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七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子企业的日常审计和主要经营者的任期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审计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市直属企业应当整合监督资源,构建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协同联动的监督体系。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廉政宣传教育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监事会应当加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向市直属企业委派专职监事,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手段,对违规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为大力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出现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予以容错免责。

第九章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第八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确保党组织研究讨论成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八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成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经营管理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经营管理领导班子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成为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

第八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加强国有企业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无特别说明均指事后备案,原则上要求15日内送达。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本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对文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依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出资人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出资人审核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八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余党办〔2020〕63号)、原《余姚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22〕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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