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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3-7849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3〕80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天一甬宁保”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26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27号)等精神,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天一甬宁保”(以下简称甬宁保)参保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居民医保。

本市户籍人口参保率达99.5%以上,其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对象(指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等医疗费由政府补助的困难群众参保率达100%。

(二)甬宁保。

对标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作目标,2023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甬宁保参保人数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0%以上(包括非户籍人口,具体任务数见附件1)。

二、基本政策

(一)居民医保。

1.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本市范围内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不限户籍和国籍)。

(3)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中0-6个月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可由父母一方持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的本市有效居住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参保时间:集中参保期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5日(享受待遇年度为2024年度)。

3.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档。个人缴费78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2090元。

(2)婴幼儿档。个人缴费63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1000元。

(3)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90元(含30元长护险),财政补助370元。

4.参保缴费:

(1)各类居民。

①对于集中参保期前正常参加2023年度居民医保且符合2024年度参保条件的对象(跨年龄段变更参保类别的除外),默认为按原参保类别继续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

②对于跨年龄段变更参保类别的参保人,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在集中参保期前统一完成停保工作,由个人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③对于新增或变更参保类别需由个人办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由本人办理或授权他人代办,也可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

④本市户籍新生儿可通过“新生儿一件事”申请办理。

⑤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参保对象需前往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进行线下办理。在参保资格实现系统校验前,各地应严格对持居住证人员的参保资格进行人工核验。

以上各类居民在默认参保或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通过税务部门线上自主缴费渠道(包括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浙里办”APP、“宁波税务”APP、宁波电子税务局等,下同)、各合作银行网点柜面查缴等方式完成选档缴费。选择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应在确认已办理银行委托扣款手续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足额款项,由税务部门定期发起批量扣款业务。

(2)学生。

①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将名单录入“浙江省学生医保服务平台”,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完成参保手续。

②学生参保手续完成后,由学校通知学生进行缴费,学生(或家长)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线上自主缴费渠道完成缴费,也可通过向指定银行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银行卡内存足缴费金额后由银行代扣代缴。

(3)资助参保对象。

①资助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为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无需个人操作。

②个人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时属于资助参保对象,办理参保后退出资助参保范围的,下年度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资格继续有效。

③个人办理参保时不属于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参保期末比对时发现其已成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应为其办理退费和资助参保手续。

④个人已办理下年度居民医保,在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中途成为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退还。

5.医保待遇调整:

2024年度起,居民医保参保人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居民医保其他待遇不变。

(二)甬宁保。

1.参保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

2.参保时间: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3.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200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

(2)其他参保人员100元/人。

4.参保缴费:

(1)个人购买。积极动员个人购买,可通过扫码我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见附件2)等途径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使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和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

(2)集体购买。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工会经费等方式为职工集体购买,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居民集体购买。

(3)资助参保。参保期内,本市户籍的特困、低保、低边、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不需个人操作。

5.保障范围及期限:

(1)保障范围。甬宁保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有效衔接,重点保障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经上述基金支付后仍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且必需医疗费用(详见附件3)。

(2)保障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产品不设等待期,赔付享受条件和结算周期与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工作安排

采取将居民医保与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同部署、同推进的方式进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9月下旬—10月上旬)。市、乡镇(街道)两级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参保工作,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居民医保和甬宁保参保意义、缴费流程和待遇政策等,引导市民积极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由市融媒体中心牵头通过余姚电视台、《余姚日报》等传统媒体,以及“余姚发布”微信公众号、“姚界”APP等新媒体平台进行针对性宣传,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积极浓厚的参保氛围。

(二)集中推进阶段(2023年10月上旬—11月底)。

1.居民医保:各乡镇(街道)和教育部门周密组织、有效动员,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和学校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教育部门应在2023年10月底前将学生参保名单录入“浙江省学生医保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应在11月10日前将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基层医保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信息核对和缴费提醒,及时跟进查漏补缺,并做好无参保意愿人员的书面确认登记工作。

2.甬宁保:市直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承保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推进参保(个人购买的应扫我市专属码),上述单位应采用集体购买或动员个人购买等方式确保职工及家属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协同承保公司全力推进辖区内居民参保,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提高参保率。

(三)冲刺扫尾阶段(2023年12月)。对尚未达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做好督促指导,调集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给予充分支持,进行协同攻坚,已基本完成的乡镇(街道)做好查漏补缺,确保全市整体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浙里惠民保”制度是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兜底性制度,更是我省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我市高水平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县域样板的重要民生保障,同时也是省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重要考核内容。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各司其职、有效协同、形成合力。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融媒体中心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抓好辖区内居民医保及甬宁保参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业务督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加强基金专户管理;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强缴费业务的培训指导;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准确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甬宁保参保动员工作;市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负责协调、监管承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动员金融机构发动服务对象参保;各承保公司要落实业务主体责任,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做深做实参保推广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委组织部已将居民医保和甬宁保参保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七优享”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定期晾晒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医保部门和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要科学制定甬宁保承保公司推广方案和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激励,督促承保公司同步做好咨询投诉处理、理赔服务等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真实的报销案例和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把居民医保和甬宁保的作用讲清楚、说明白,针对群众关切,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附件:1.余姚市甬宁保推广工作责任片区划分情况一览表

2.余姚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

3.2024年度甬宁保保障方案一览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余姚市甬宁保推广工作责任片区划分情况一览表

片区

乡镇(街道、功能区)

参保任务数

助推保险公司及联系人

第一片区

兰江街道

64100 

人保财险(朱光耀13905843606)中华联合(陈曙13857494876)

低塘街道

31600 

陆埠镇

27000 

黄家埠镇

22100 

小曹娥镇

21100 

梁弄镇

15000 

河姆渡镇

13700 

中意宁波生态园

6300 

小计

200900

第二片区

梨洲街道

58800 

太保财险(施恩惠13626809093)人寿财险(洪岳海13705842685)

马渚镇

33000 

临山镇

24600 

大隐镇

5500 

鹿亭乡

4000 

大岚镇

3800 

四明山镇

3500 

小计

128200

第三片区

凤山街道

70000 

太保寿险(郑一峰13705841161)阳光财险(赵永江13505783939)

朗霞街道

34200 

丈亭镇

21900 

三七市镇

18600 

小计

144700

第四片区

阳明街道

84400 

平安产险(陆贤意13958345000)

中国人寿(邓志勇15888501714)

泗门镇

47900 

牟山镇

12000 

小计

149300


合计

623100


附件2

余姚市甬宁保参保专属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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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4年度甬宁保保障方案一览表

保障方案

保险金额

累计理算金额

分段

赔付比例

责任一:住院及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50万

0.6万至2.0万

30%

2.0万以上

60%

责任二:住院及特病门诊自费医疗费用保障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部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用耗材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医疗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100万

0.6万至2.0万

30%

2.0万以上

60%

责任三: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和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

责任三-1:被保险人持浙江省内、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浙江省内、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合理且必需、基本医保目录外、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药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100万

0.6万至2.0万

30%

2.0万以上

60%

责任三-2:被保险人持浙江省内、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浙江省内、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符合疾病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的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药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30万

0.6万至2.0万

30%

2.0万以上

60%

责任四: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障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具备质子、重离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实施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不包括床位费、化疗费等费用)。

20万

无起付线

60%

等待期:本产品不设等待期

适用人群: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时间: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保障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缴费标准:1. 未成年人(200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

2. 其他参保人: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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