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4
索引号: 002972698/2024-5815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4〕3号 生成日期: 2024-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府办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4/1/18/art_1229143481_1784462.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4/1/18/art_1229143482_1784461.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全与发展,注重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着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县域样板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工程防护效能为目标,全面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到2025年,全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到2023年底,完成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修编,主要成果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防空防灾要求。按照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人防专篇,防空警报等人防设施设置要求。人防设施控制指标和配置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载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市人防部门要根据人防规划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调控规模等,编制人防工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二)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市资规局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要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直接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既有结建人防工程由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登记至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该国有单位。余姚市内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至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余姚市舜航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以及法定义务以外社会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国资办、市机关事务局)

(三)开展人防工程产权登记。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最小基本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结建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登记在该国有单位名下。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手续,具体按照《余姚市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办、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

(四)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既有人防工程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已注销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将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以及市政府认定工程建设单位无能力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由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接管并承担后续维护管理责任,原管理单位要按要求做好资料、工程以及人防工程维护节余资金等移交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要按照规定履行管理义务,创新维护管理模式,加强人防工程档案资料收集、利用和管理,推进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工程战备功能。上级部门下发的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由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单位接收并履行维护和管理义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规定实行并受相关单位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办)

(五)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产权单位可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促进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和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盘活国有人防资产。人防工程经营收益要按相关规定管理,并优先统筹用于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住宅小区内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产权单位应将每年停车位租赁税后收入(不含车位物业管理费)的30%,用于补贴小区维护和管理支出,并参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六)助力共富先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调控作用,优化人防工程布局和功能结构,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探索开展城市综合体和未来社区人防设施建设,促进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创新国防宣传载体,谋划建设人防主题公园、人防主题街区,组织开展社区人防宣传、人口疏散和演习演练等活动,加快建设人防协管志愿者队伍。开展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更新三年专项行动,提高人防设施辨识度,增强民众国防意识,加强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研究发展新业态,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文化服务设施;丰富人防工程民生应用场景,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位于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以合理的价格出租,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办)

(七)构建人防工程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监管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等工作进行巡查抽查,切实落实工程结建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规划落地、维护管理到位、防护效能完好。市发改局、市国资办等部门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市审计局要将国有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快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管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发改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保障。成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专班,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负责人,市府办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资规局、国资办、舜建集团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职,协力推进,切实形成合力。

(二)压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抓好落实,稳妥有序推进工程移交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提炼总结创新做法和改革经验。要指导督促负责承接人防工程的国有单位,持续完善管理机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认真听取吸纳群众各类意见建议,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7日起实施。

附件:1.余姚市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操作方法

2. 余姚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附件1

余姚市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文件规定,依据《宁波市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规范我市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人防工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人防工程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工程类型由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确认。工程范围界线根据规划核实明确的意见,规划核实没有明确的由人防部门确认。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人防部门认定意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字样,同时载明人防工程坐落位置、面积等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

结建人防工程房屋用途登记为“人防工程”,房屋性质为“其他”,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土地用途登记为“地下人民防空设施”,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与地表用地使用权出让起算时间保持一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种不同出让年限的,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登记。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与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

第三条  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应当持人防部门确认的移交书(见附件)、人防工程平面图(平、战时)及其他产权登记材料等申请结建人防工程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留存人防工程所在项目相关产权登记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条  既有结建人防工程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落实,重点抓好产权清晰、无矛盾纠纷的人防工程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拟登记的既有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坐落、用途、面积等内容在不动产所在地和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或报废的人防工程,当事人应当凭人防部门批准意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可按规划审批的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用途、土地用途依据审批意见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按照人防部门认定意见注明“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字样。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定义务以外社会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抵押登记时,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操作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和法定义务以外社会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既有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实施前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修建的、战时具有防护效能的地下室,简称“兼顾人防”。

第九条  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后产生产权纠纷、争议的,由人防部门牵头协调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操作办法有冲突或补充的,停止执行本操作办法中的冲突条款,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1.人防工程移交书(适用于建设单位已注销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移交书(适用于《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将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程)

3.人防工程移交书(适用于建设单位移交的人防工程)

附1

人防工程移交书

(适用于建设单位已注销的人防工程)

经查,                             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根据甬政办发〔202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公告,现将该项目人防工程移交至                      ,此后由其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一、移交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所属街道、镇


坐落位置


工程类别

结建人防工程□  法定义务以外修建的人防工程□  兼顾人防□

原建设单位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该面积应与不动产测绘报告一致)

M2

防护单元个数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二、登报公示照片(附后)

物业公司:(盖章)                接收单位: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人防主管部门: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移交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不动产登记一份。

附2

人防工程移交书

(适用于《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将维护

管理责任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程)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

根据甬政办发〔202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现由甲方移交至乙方                      ,此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移交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所属街道、镇


坐落位置


工程类别

结建人防工程□  法定义务以外修建的人防工程□  兼顾人防□

原建设单位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该面积应与不动产测绘报告一致)

M2

防护单元个数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人防主管部门: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移交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不动产登记一份。

附3

人防工程移交书

(适用于建设单位移交的人防工程)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

根据甬政办发〔202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现由甲方移交至乙方                  ,此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移交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所属街道、镇


坐落位置


工程类别

结建人防工程□  法定义务以外修建的人防工程□  兼顾人防□

建设单位

宁波锦樾置业有限公司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该面积应与不动产测绘报告一致)

M2

防护单元个数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人防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移交书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不动产登记一份。

附件2

余姚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促进人防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人防工程是指不动产已登记在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资产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防护性能方面的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其他方面的监管。国资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获得经营收益;

(二)以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三)进入人防工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向有关单位收集或调用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平时管理制度、台账等,组织开展日常巡查,

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二)制订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确

保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功能完好;

(三)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

建设,组织开展维护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四)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国有人防工程相关工作;

(五)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行为。

第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优先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  住宅等多业主建筑下的国有人防工程在租赁经营 时,应优先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产权人可采用摇号等方式保证车位租赁的公平公正,租赁价格参考周边小区或地段租赁市场价。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产权人应 将每年停车位租赁税后收入(不含车位物业管理费)的30%,于次年第一季度前转入小区指定账户,用于补贴小区维护和管理支出,具体参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建筑下的国有人防工程,可由人防工程产权人与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由该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管理,承担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平战转换等责任。

第十一条  产权人可自行管理人防工程或通过委托、投保人防 工程综合保险等方式将人防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以及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向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提供卫生、照明、安保等相应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平时应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完好,工程无渗漏;

(二)防护设备无变形,启闭灵活,构配件无严重锈蚀,橡胶密封圈无脱落破损;

(三)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无堵塞或者异物;

(四)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系统运行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通畅,标识标牌按照省市要求设置并保持完整齐全。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归国有后,原管理责任单位应向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移交工程、工程档案、管理资料、维护结余资金等。

维护结余资金移交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实。

产权登记前,因管理责任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结余资金受损的,产权人有权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化运作,支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国有企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纳入国资监管平台予以监管,确保国有人防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应积极应用全省人防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数字化管理。鼓励综合保险,创新维护管理模式,开发应用管理平台,进行可视化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正文链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