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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技师学院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5: 18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技师学院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790018

学校简介:

余姚技师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职业院校,于2023年12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现代化学校、省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专注于培养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技术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学院占地415亩,设有107个全日制班级,拥有4690名在校生和287名在编教职工。每年还承担超过6000人次的社会培训和2600人次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是余姚地区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单位。

学院常设智能制造、交通运输、现代服务、财经商贸四大类14个专业,现有8个高级工专业和3个技师专业。其中,智能制造专业群为浙江省高水平建设专业群,电子技术应用为浙江省高水平建设专业,汽车维修、烹饪、数控加工、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为宁波市品牌专业。学院拥有1个国家基础能力建设实训基地,1个国家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以及1个省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

在校企合作方面,学院积极探索实践“产教融合”的育人之路,成立“产业学院”,与70余家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推进学生创业实践孵化项目落地,为学生搭建成长平台。

近几年,学院师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级奖项60余人次,省市级奖项350余人次,多位教师获得省技术能手。

学院秉持“智造人才高地,工匠技师摇篮”的办学目标和“知行合一,修心炼技”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本土文化背景的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朝着打造有特色、高质量的一流技师学院而不断努力。

余姚技师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院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余姚技师学院;英文译名:Yuyao Technician College;地址:余姚市开丰路388号;邮政编码:315400。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集技工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办学院,为余姚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学制三到六年。

第四条  学院属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坚持立德树人,通过双师型教师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技能训练、工学结合、创业创新、中高职衔接和国际化办学等方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助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坚持“科研引校、专业立校、质量兴校、合作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于国家、浙江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结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统筹办学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集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社会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功能、立体化办学模式,实现内部运行机制的灵活协调、办学基础能力的稳步提高、两级管理体制的清晰梳理、专业结构的优化布局、德育品牌的有效推广、教师成长的自我提升、教学体制的规范运行、办学平台的初步搭建,从而走出一条“在创新中求发展,以改革促发展”的特色化办学之路。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品德优良、人文扎实、技能精湛、身心健康,让每一位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为每一位学生将来的体面生活奠基。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递进发展,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善于创新的高素质专兼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院办学特色:学院以“培养具有本土文化背景的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为目标,以“知行合一  修心炼技”为校风;以“学为师,行为范”为教风;以“自主求知,自主求真 ”为学风;实施“二元机制、多次选择、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选择性模块化”课程体系;完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索出3+X项目多元化过程性课程考试评价模式。

第二章  学院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院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学院教育教学、行政、实习实训、总务、技能认定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院党政办同时承担学院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院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院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院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院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 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 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院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 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院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院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院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5.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院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 向学院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院建立、健全以党委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学院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和院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院近期重点工作。学院党组织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院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工会组织,在学院党委和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院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福利,支持与配合学院行政实施各项工作规划,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原则组建。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实施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校级由校党委、院长室、校工会、各处室构成,各处室有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实习实训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技能培训认定处、智慧技术中心等。校级部门以“决策、领导、协调、监督”为职责,主要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筹措与分配办学经费、领导或指导、监督评估和提供服务等手段对教学系实施管理。

根据专业大类划分的智能制造、汽车工程、商贸服务和财经综艺四个教学系以“执行、实施、反馈、建议”为职责,具体实施对本教学系师生的教育、教学的全面管理工作。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理事会及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咨询和指导机构。理事会和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院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党政办主任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院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常规性的安全演练,加强校舍、消防、饮食卫生、交通、实习实训等全方位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循序进步。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不断加强和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构建学科德育目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德育管理机构。成立学院德育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学生处和教学系等德育管理机构注重工作实效,不断创新德育教育形式,提升教书育人效果。

1. 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形成全员育人机制。

2. 加强对学生进行传统美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纪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增强学生的感恩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 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创新教育,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和诚信品质,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

4. 不断探索学生“自主管理”“环境育人”等新模式。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一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教育新模式,充分挖掘校园环境、学科教学中能影响学生发展的德育因素,潜移默化地进行德育渗透。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办好家长学院,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企业文化教育相结合的全方位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务处作为教学常规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学院健全和规范教研组建设,专业课按专业,文化课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建立教务处、教学系、教研组长三级教研管理体系,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专业建设,以智能制造、汽车工程、商贸服务、财经等四个重点示范专业为引领,发展数控加工、电气自动化、工业机器人、汽修、电商、烹饪、财会专业,提升专业辐射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行“二元机制·多次选择·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选择性模块化课程体系,积极开展“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发展性、过程性教学评价体系。完善学分设定和弹性学分制评价体系,深化3+X多元化过程性课程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实训处作为实训教学管理机构,制定实训管理制度,规范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7S”标准的要求严格管理实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加强与行业、企业和高校的深层次合作。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产教融合,共育英才的原则,共定技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共建产学研赛训一体化的产业学院,共构以学习共同体为基础的新型学徒制,共创服务型辐射型的社会培训品牌,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通过开设创业创新课程,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设施,建设创业创新社团,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参加创业创新比赛,校企共建校内外创业基地等手段来夯实学生的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从业能力,激发学生的创业潜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弘扬传统文化教育,将“一字(汉字)二艺(中华武艺、面塑艺术)三名(名文、名诗、名曲)”融入日常教学;使用国家规范化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程,提高学生体质,培养阳光学子。

第四十条  学院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的引领、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院用人制度。

学院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中等职业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业务,善于团结协作,自觉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教师爱岗敬业,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院实际定编、定岗、定责。教职工由院长聘任,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院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的教职工,学院依法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解聘。学院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第四十七条  学院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学院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采取师徒结对等方式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续聘、转岗、奖惩以及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对违反《教师法》和《中等职业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可取得本校学籍。学院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规定的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 若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义务:

1. 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遵守校纪校规,不做影响学院风貌的事情。

2.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不破坏公物。

3. 完成学院分配的卫生义务打扫。

4. 完成学院安排的日常课程。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依据,记入学生个人档案。主动帮助各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成长,争取发展成为中共党员。

学院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则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行使、维护自主管理及其他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支持培育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的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宁波市中等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职教中心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规范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资料。

第六章  学院办学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私分或挪用行为依法追究。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出入库、使用、报损等各项制度。定期清库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浪费、不损坏。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纳入财务收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登记使用制度,落实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院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院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院与家庭等职责。

学院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院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积极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院,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充分发挥家长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把学院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院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当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的作用,积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开展校内外的教育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院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行业企业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院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院依托社区、行业企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提供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职工上岗培训、职工继续教育、职工技能等级培训、中高级管理岗位培训、后备干部培训等多种职业培训,提供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颁发证书,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六十八条  学院协同所属街道及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决策机构通过,并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院决策机构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决策机构通过,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余姚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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