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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5: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722239

学校简介:

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84年,2009年由宁波教育局批准增挂“宁波机械工程学校”的牌子。学校分设新西门校区和丰南校区,分别坐落于浙江省余姚市新西门路28号和西环北路99号。学校占地面积66033m²,建筑面积36709m²,现有班级44个、学生近2000人、在编教职工160人,已形成机电、会计事务和幼儿保育三大专业群,共开设9个专业,其中模具制造技术专业为省示范专业、省高水平建设专业,会计事务专业为宁波市品牌专业。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立德树人,创新多彩活动德育,探索“微笑文化”德育品牌建设,培养“健康活泼、个性发展”的阳光学生,努力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学校聚力品质教学,通过加强技能教学团队建设、优化技能教学内容、创新技能培养机制抓实技能教学,自2010年以来,学校在全国技能大赛中共荣获11块金牌;通过规范教学常规、重视教学研讨、注重质量监控抓实职教高考,为省内高校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生源,2016年-2023年,助力近600位学生就读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工工业大学等本科院校。学校坚持走校企合作之路,通过与当地著名企业、行业协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促进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全程对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模式,通过建立校企共育人才培养模式、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建立师资互通机制,构建校企合作新模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办学四十年来,学校获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改革发展示范校、浙江省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宁波市文明校园、宁波市“5A”级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未来学校将继续秉承“专业立校、技能强校、特色名校、合作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崇德、乐学、勤思、重能”为校训,坚持德技并修,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简称为余姚一职校;英文译名为Yuyao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School;  学校通讯地址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新西门路28号。学校分设两校区,新西门校区地址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新西门路28号,丰南校区地址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环北路99号;邮政编码为315400;学校网址为:http://www.yyzjx.com/。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3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还承担了相关的社会培训任务。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45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0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办好职业教育,服务余姚发展”的办学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面向市场育人才,开辟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路子,为余姚地方经济发展培养了高素质的中级技能型人才与基层管理人才。同时,学校重视中高职一体化办学和省职教高考,承担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优秀人才的使命。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教师能力建设,强化技术技能培养,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努力成为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

第七条  学校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改革和完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学形式。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互利共盈,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促进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工作实践和职业鉴定等功能的整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术技双精、教研双赢、德能双馨”的教风。结合国家形势,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建设;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实校本研修,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专业立校 技能强校 特色名校 合作兴校”的办学特色,以“崇德 乐学 勤思 重能”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职校校徽.png,确定《一职星光》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职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政办(党组织办公室和校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教科室、实训处、就业培训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党组织办公室是承担党建工作职能的机构。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务处、实训处、教科室、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务处主任加强专业建设,做精做强各大专业,提升专业辐射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作为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建立发展性和过程性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认真开展两课两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断增强学生体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

实训处主任负责学生技能实训和实习工作。积极推进技能教学改革,强化学生专业技能训练,把“产教结合”作为人才培训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改进教学方式,积极开展项目教学、任务教学等方法,不断提高学生技能。学校加强实训场所的规范管里,按“7S”要求严格管理实训工作。 学校加强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不断探索校企一体化、资源共享的区域性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机制。

教科室主任负责学校教师培养培训、教研活动、教科研活动。制定并落实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计划,鼓励教师参加各级组织的职教师资培训。积极推进教科研工作,创新课题研究,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教研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建立和完善德育管理机构,成立学校德育管理领导小组,设立政教处、团委等德育管理机构,不断创新形式,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

学校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着力推行“强技先强德,成才先成人”的育人理念,积极探索自主德育和活动德育新模式。

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形成全员育人机制。

学校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与学生家长密切沟通,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企业教育四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学校施行“1+N”德育关护模式,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施行“润心筑德,让心灵微笑”心理健康德育品牌,依托心理健康辅导课、学生社团、心理健康特色活动等多样化渠道,打造心育特色。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经校团委批准,以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培育“德艺双馨”的时代新人为宗旨,以服务、协调、组织、管理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为工作方针的群众性组织。社团活动由教师指导,结合专业发展,学生自主管理,自主运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体类、专业类、服务类等社团活动。每学期由校团委考核表彰若干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架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围绕企业用人标准,基于地方产业对专业人才的岗位需求,按照工作岗位能力和职业能力要求,形成基本技能实训、专项技能实训、综合技能实训和岗位技能实训四个实训阶段,架构技能递进、项目引领的专业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不断完善各专业的课程计划,确立发展性课程目标,设置文化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综合实训与顶岗实习等课程,制定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教学。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日常教学监控体系,形成听课、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学生评价制度及其他质量评价制度;建立发展性和过程性质量评价体系,从教学能力及综合素养评价、教学过程评价和教学目标评价等指标进行评价,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由课程学分和技能学分、生产实习学分、活动学分、各类获奖学分等非课程学分组成的灵活、富有弹性的学分制管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课堂上,教师要尊重和热爱每一位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师生间形成融洽的情感交流。教师创设情景,通过合作小组、各种团体比赛等,增强学生间相互关爱,活跃课堂气氛。

教师要优化传统教学方式,实施有效的课堂组织。在课堂教学中合理运用教学软件和网络技术,使用项目教学、行动导向等方法,吸引学生,搞高课堂效率和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校严格落实教材“凡选必审”、新编教材“凡编必审”要求,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专业核心课程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选用正版教材,并上报余姚市教育局备案。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并定期开展年度教材使用情况检查。

教师要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围绕作业、手机、睡眠、读物、体质“五项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合理管控社会活动进校园,控制学生课外负担。

学校实施多元化课堂评价模式,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课堂评价由自主评价、小组评价与教师评价构成,除关注学生的知识技能掌握外,要更多地关注学生态度和习惯等素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扎实做好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制定并落实测试方案及抽测复核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测试安全、有序,测试成绩准确、上报及时,体质测试成绩及时入档。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围绕设施完善、心理特色活动、师资队伍专业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私密性建设;依托心理健康辅导课、学生社团、心理健康特色活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心理信箱、“一对一”心理咨询和辅导等多样化渠道,润育学生的健康心灵。

第三十条  学校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艺术修养,促进学生的专业技能成长,陶冶学生情操,展示学生青春活力,成就学生多彩人生,学校每年举办技艺节。

树立学生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思想意识,培养学生学习创新、交流创新、启发创意、实践创新的能力。积极组织校“金点子”等比赛,组织学生参加各级科技创新比赛,并把科技创新活动、日常生活和专业学习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学校探索有效实施劳动教育的途径,建立值周班劳动周制度及合理的考评机制,同时结合教室寝室美化大赛、志愿者服务等活动,结合学生校内技能实训及校外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内容,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校园氛围,把劳动教育落到实处。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利用校内外线上线下平台传播生态文明知识,组织学生参与节能环保等绿色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进行绿色科技发明创造,落实垃圾分类管理,培育学生绿色精神文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大教育信息化推广和应用的力度,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切实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转变教育观念、教育形式、学习形式和实施课程改革中的作用。通过多重培训,提高全校师生的信息素养,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发展,从而达到推进素质教育的目的,创设一个现代化的数字校园。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64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实施与行业协会联结、引企入校、冠名培养、共建校外实训基地等校企合作模式,促进学校与行业协会、企业的全程对接,形成了业协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模式。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余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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