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高风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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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完全中学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学校地址:余姚市子陵路422号 联系电话:0574-62662602 学校简介: 高风中学创建于2002年,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完全中学,总投资7亿多元,占地175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绿化面积7万余平方米。现校师生3588人,其中初中35个班1489人、高中38个班1776人、教职工318人。学校以“文化治校、品质立校、和谐发展、关怀终身”为办学思想,以“崇德、勤学、求实、创新”为校训,以“从严治校,细化管理,讲究实效;抓制度,抓队伍,抓校风;出质量,上水平,显特色,创品牌”为办学思路,推行先进、科学的办学理念和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现已成为办学条件全国一流、管理规范、校风严谨、师资优良、教学质量优异、学生个性发展的省级重点中学。2019年9月学校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还先后荣获全国民办学校先进单位、中国民办特色学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篮球特色学校、省绿色学校、省园林式单位、省珍贵树木展示园、省教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省优质特色民办学校、5A级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余姚市高风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余姚市高风中学。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坚持改革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余姚经济建设提供优质后备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余姚市教育局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学校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浙江省余姚市子陵路422号,邮编 3154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余姚市舜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总金额玖仟捌佰万元整(9800万元);出资者:余姚市舜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普通高中附设初中部的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市内外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小学毕业生。经余姚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教民133028130000040。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十二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和权力机构。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由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 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转让、举办者变更、终止;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校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单独建档,存入学校档案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五) 聘任或解聘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和职工,实施奖惩; (六)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学校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间超过一个月,指定副校长应报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一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其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前,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余姚市高风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总支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生大事项,学校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不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总支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总支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总支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以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生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总支下设三个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工作。学校党总支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方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 01 月 0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余姚市(高中具体由上级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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