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第二中学 | |||||
| |||||
学校类别:普高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280005 学校简介: 浙江省余姚市第二中学创建于1969年,是一所公办普通高中,现为浙江省普通高中二级特色示范学校。学校现有42个行政班,近2000名学生,188名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专业精湛、乐于奉献、敏于创新的教师队伍,其中,中高级占比78%。 学校占地近140亩,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绿化面积2.8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教学楼、设施一流的实验楼(微机室、微格教室、数字化实验室等)、高雅的体艺馆、幽静的图书馆、温馨的心理健康中心、完善的校园网络系统及设施齐全的学生公寓;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布局合理,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建筑错落有致。 学校秉承“立君子品,做智慧人”的校训,始终坚持“全面育人,人文见长,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依托“成德”教育主题活动,打造励志教育特色文化,围绕每月主题采用“诵读”、“砺思”、“践行”的育人方法,开展励志系列教育活动—励志跑操、励志信朗读、励志演讲比赛、励志教育主题班会、励志教育示范班级评选等。运用积极心理学、教育励志学的原理,激发和唤醒学生成长内动力,以成就君子之品德、智慧之人生。 校 址: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崇文路296号 浙江省余姚市第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省余姚市第二中学; 简称:余姚二中; 英文译名为 Yu Yao No.2 High School; 地址为:余姚市朗霞街道崇文路296号;邮政编码为 315480 ;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43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900 人。 第五条 学校以“全面育人,人文见长,和谐发展”为办学宗旨。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课程理念建构现代化的课程体系,以人文特色作为课程改革的灵魂,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强化课程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坚持特色发展方向,依托姚北,扎根姚北,脚踏实地,把余姚市第二中学建设成为一所有较深厚的文化传承、有鲜明的办学特色、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化特色普通高中”为学校发展目标。传承学校五十多年的办学文化,“全面育人,人文见长,和谐发展”,依据办学传统优势和地域优势,形成特色课程体系和课程,重点构建“美术鉴赏”“姚北文化”两大课程群,办好“美术教育”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全面发展,个性凸现,具有一定人文素养的建设者”为学生培养目标。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既有“君子之品”又为“智慧之人。”既有各自个性特长又有良好的人文素养,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以教师发展为本,培养和造就研究型教师,实现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以创新为动力,优化和谐发展的教师资源,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创新力强,并能适应现代教育要求的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具有新的教育理念,勤于实践、敢于创新,有较好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的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专家型教师。 第九条 学校坚持“美术教育”的办学特色,以“立君子品,做智慧人”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政办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四个处五个中心:四个处为校务服务处、教务服务处、学生服务处和后勤服务处;五个中心为课程与考试中心、信息资源中心、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审议决定,经校务会议传达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 校车管理的规范化,严把校车业务用车、经费报销关,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教务服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素质,开辟第二课堂而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基本宗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一)社团管理和建设: 1、学生社团的建设,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保证社团活动的指导老师、时间、场地、设备等。 2、社团活动纳入课程,每周一节课,每个社团配有专职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来源于科任教师或社会专业人士。活动管理要求:①核准成立的社团,应按照社团性质开展有意义的活动;②举办各项活动未经同意不得邀请校外人士参加,如须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或聘用校外教练时,应经学校同意;③社团各种公告、海报、文件、刊物等,事先经指导老师初阅,再呈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备案后公布,不得直接对外公布或行文;④各社团活动以校内活动为原则,若欲到校外活动需经校学生会社团部、校团委核准并有指导老师带队。 3、社团由校团委主管,校学生会社团部分管,负责社团认定、负责教师管理和课程安排,学生管理和社团日常活动的协调和考核,构建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从而使社团建设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自主管理,有序运转。 4、社团的组织建设:从人员招聘、负责人选举、日常管理到活动的组织开展,做到有章可循。每个社团成员要熟悉社团要求并自觉遵守。 5、社团的考核奖励制度。社团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和活动计划,学期结束根据各社团开展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选优秀社团,予以表彰奖励。 (二)结合我校“美术”、“女篮”、“绿色校园”“心理”等特色课程,重点打造书画、篮球(女篮)、环保、摄影、心理等社团,力争做活、做精,形成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富有时代气息的学校文化品牌,实现以学生发展为本,构建和谐校园。将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成为学生学习的课堂、实践的天地、创新的舞台、交流的家园。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全面贯彻《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精神,制订《余姚二中学分认定细则》,坚持诚信、公正和激励原则,充分发挥学分对课程修习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校多样化发展,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教师教学情况问卷调查”,由任教班学生对任课教师从“师德表现”、“课堂教学”、“备课作业”、“早晚自修辅导”四个方面做出评价。学校将教学调查的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校制订《校级学科目标平均考核方案》,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考核,并制订《目标平均奖励细则》对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予以奖励。 学校建立教学资料管理制度,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坚持一科一辅的原则,由学科备课组精选教学辅助资料,并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施行“以生为本,互动课堂”的课堂教学模式,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进程,提高学生合作意识、探究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肯定每位学生的进步与发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体验成功、体验快乐,获取学习的幸福感与成就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学科教研周”活动,面向校内外同行和专家,为期1—2周,学科教师围绕研究主题扎实开展示范(汇报)、观摩、研讨、交流活动,同时邀请专家开设讲座,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素养和效率。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健康促进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建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成立心理健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配备到位;通过组织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学校心理健康工作。 学校通过个案咨询、加强宣传、开设生涯规划课程、开发选修课程,完善心理教育课程体系和活动机制。 学校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周、社团活动日等活动,传承创新,形成特色心理健康教育品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节是学校一个传统校园活动,历时一个月,旨在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展现自我的舞台,培养兴趣,锻炼能力,增强自信。由校团委组织成立校文化艺术节筹委会,专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比赛,开设有主持人大赛、好声音歌手大赛、诗词大会、文艺汇演等20余个大小赛事,在活动中成长,在继承中创新,为立德树人教育提供良好的实践锻炼机会。 劳动教育,包括志愿服务、劳动实践等,其中志愿服务在课外时间进行,三年不少于40小时;劳动实践的修习内容与通用技术的选择性必修以及校本课程的内容统筹。学校制订劳动教育实施管理方案,开辟劳动实践基地,规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规定通用技术的选择性必修和校本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作为劳动实践的修习内容,将志愿服务和劳动实践纳入必修学分认定范围,对达到要求的学生认定学分。 第三十三条 教务服务处对各室(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类信息化应用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由学生服务处或校务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必要时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文件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根据余姚市教育局中招政策在本市参加中考学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