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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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普高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720371 学校简介: 余姚中学创建于1935年9月,前身为“余姚私立实获初级中学”,是余姚第一所中学。目前,共有48个教学班,近2000名学生,在编教师218人,其中省特级、正高级教师3人,有近一半的教师获得过宁波(余姚)名师或学科骨干教师称号。 学校弘扬“知行合一、止于至善”的校训,秉承“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的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办学水平再上新台阶。新高考政策实施七年来,姚中高考每年一段率稳定在92%左右,每年C9高校录取30%以上、双一流高校录取率近60%,清北录取七年共45人;学校曾获“北京大学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资质、清华大学“领军计划”推荐资质,成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外一流大学优质生源基地。 学校以创建“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学术型高中”为办学目标,形成“人文奠基,创新见长”办学特色。学校先后被评为省一级重点中学、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省现代化学校。 浙江省余姚中学章程 序 言 浙江省余姚中学,始名“余姚私立实获初级中学”,创办于1935年9月,是余姚市第一所中学。建校以来,学校三易校址,十一次更迭校名。1961年被列为省24所新学制试点中学之一,1981年被列为省80所重点中学之一,1995年12月被认定为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文脉相承,追求卓越;筚路蓝缕,弦歌不辍,学校秉承“知行合一、止于至善”的校训和“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的教育理念,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了大批人才,在省内外享有盛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适应学校高位发展需要,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持续、健康、高水平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为国家建设和高等院校提供高素质的后备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省余姚中学,简称“姚中”,英文译名为 Yuyao High School; 地 址: 余姚市四明西路392号,邮政编码315400; 学校微博:http://e.weibo.com/u/3525914892 学校微信:微信号zjsyyzx(中文名称:浙江省余姚中学) 第三条 本校由浙江省余姚中学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市适龄青少年。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 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620人。 第五条 学校秉承“本真实获、知行合一、止于至善、为国育才”的办学宗旨,倡导“以人为本、学术至上、教育自觉、与时俱进”的办学精神,建构“本真教育”思想。逐步形成了“知行合一、止于至善”的校训,“实获、本真、卓越”的校风,“大爱、大智、大气”的教风,“自主、专注、高效”的学风。 第六条 学校传承“实获”薪火,确定“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建设一所厚底蕴、高水平、有特色、现代化的学术性普通高中”为学校办学目标。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本色做人、卓越做事’的现代公民和优秀人才”为学校育人目标,以“三力”(人格力、学习力、创新力)为学生的核心素养实施本真教育,让教育回到原点、回归本真,让学生卓越发展(包含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幸福发展)。 第八条 学校始终立足“让每位教师卓越成长”的目标,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包含专业自信、专业技能、专业精神)。 第九条 学校始终坚持特色发展之路,深挖“实获”精神内涵,坚守良知教育,让阳明文化照亮校园,以“知行合一、止于至善”为校训,确定校徽为右图,确定《托起中华的明天》为校歌。每年11月8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升学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教师发展处、资源管理处、创新教育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由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工作职责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并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党委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校史馆,心学馆,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余姚市学校安全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条理,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协助分管校长,参与组织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参与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班主任可以按照学校计划和教育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学生以及班级内外的力量,进行班级教育任务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是学校素质教育的核心。社团是课堂的延伸,是学校学子展示自己、发展个性、培养能力的舞台,更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地。 学校打造诸多社团品牌,努力实现学校教育从“育分”到“育人”的全面转型。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劳动教育,推进社会实践活动(如高二远足活动、高三采“头茗茶”活动),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和中小学生“五项管理”规定,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20年修订)》、新课程标准和有关学校课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或要求,制定适应新课程的学校课程方案以及相应的学分制管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注重课堂管理,打造高效课堂,注重课堂学习气氛营造、探索多元学习方式和评价机制,体现新课程改革理念。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遵循教育规律,遵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制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机制,拓宽以完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 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扭转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正向作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不断修正和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构建“三生”(即生态校园、生命课堂、生涯规划)心育体系,促进“三力”(即人格力、学习力、创新力)学生卓越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举行校园文化艺术节、校运动会、高三成人礼、感受浙大、模拟长征和相关劳动教育等活动,着力培养学生多方面的素养,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成基于数字校园的教育教学应用系统:校园安防与监控系统、智慧课堂网络支持系统、高清视频课堂录直播系统以及集师生考勤、图书借阅和餐饮消费的智能系统等。 建成服务于学生个性化学习的电子阅览室和互动体验的数字天象馆,建成服务于师生校园学习生活的应用终端,满足教师教学教研探讨需要,实现个性化教学需求。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享受减免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惩戒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其他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劳动、卫生、文明等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科技、艺术、体育、竞赛、社团活动和德育实践活动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发展个性特长;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要求,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要求,学校及教职工应该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要求,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62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要求,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党委会议或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余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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