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第八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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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类别:普通高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58227367 学校简介: 余姚市第八中学原名余姚梁弄中学业,创办于1956年,2014年7月成建制搬迁余姚城区(原舜江中学校址),南依余姚市谭家岭东路北侧,北靠最良江。校园环境优美,建筑布局合理,是理想的读书之地,成长之地,成才之地。现为浙江省二级普高特色示范学校,也是省文明学校、宁波市示范性文明学校、宁波市卫生先进单位、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宁波市师德群体创优先进学校、宁波市校务公开先进单位、宁波市校本培训试点学校和宁波市文明校园。 学校占地面积75亩,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现代化教学设施配套齐全,有可容500余人集会的现代化报告厅,有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微格教室和一卡通系统,所有教室全部配备高水准现代化多媒体教学设备,拥有全天候24小时直供热水的学生公寓。学校现有24个教学班级,1000余名学生,106名教职工,中、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0%。 学校在教育事业上取得了累累硕果,并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和优良的传统,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和学生的热爱。创办至今,已有一万八千余名有志青年在这里学习成长,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学校已向高等学校输送专门人才一万多人,曾出现过高考省理科第一名、第五名的优秀毕业生,在众多的八中毕业生中,有不少已经成长为我国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有的已成为高级行政领导或知名企业家。学校已成为“英才辈出的摇篮,名师成长的沃土。”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促进转型升级”为今后发展的基本思路,以新校区建设为契机,以“尚德立校、规范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亮校”为策略,以精细化管理推进为基础,以教科研深入为先导,以课堂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师资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以德育教育优化为突破口,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外树形象,内练真功,全面贯彻落实“学以求真,行以至善”的办学理念,继续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力争把学校办成观念超前、科研先导、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市内外知名学校。 余姚市第八中学章程 余姚市第八中学创办于1956年9月,原名为“梁弄中学”,原坐落于风光秀美的四明湖畔----梁弄镇, 1998年学校争创为省三级重点中学,1999年被评为省重点中学,2002年升格为省二级重点中学。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普高教育网点调整规划,2014年7月学校成建制搬迁余姚城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省余姚市第八中学,简称余姚八中,英文译名为Yuyao No.8 High School;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第四堡村东, 邮政编码为315400。 第三条 学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是一所实施3年学制普通高中教育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学生、家长、社区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00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红绿文化为载体的求真教育”的办学特色,以“学以求真,行以至善”为育人目标,遵循“教人求真,学做真人”的校训,强化“勤学善思,求真创新”的学风和“敬业爱生,严谨崇真”的教风。 学校确定以下图为校标。 第六条 学校秉承“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办学有特色,教育有特点,学生有特长”为发展目标,致力于营造师生精神家园和成长乐园的和谐氛围;在基本形成学生喜欢、家长信任、社会认可、政府肯定、教职工满意、融科学、人文、艺术于一体的高级中学的基础上,办成一所教学理念新、师资水平高、学生自主发展的、富有鲜明个性特色的市内外知名示范高中。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建办承担学校党建工作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三)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四)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对校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或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校务办、政教处、团委、教务处、 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根据办学需要,对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工作职责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由家长、社区及共建单位等组成的教育议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借助实验、课题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科学规划人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实行教务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对集体备课、学案编写、课堂组织形式等教学环节明确量化管理。积极推进选课制、走班走校制、学分制等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生涯指导教育和选课辅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梨洲街道、梨洲派出所、明伟村委会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需有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2022年11月20日(修订) 录取办法: 全市义务段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后,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高中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招生范围: 全余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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