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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富巷园0574-62814125,育蕾园0574-62705080

幼儿园简介:

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创建于1989 年,前身为余姚市富巷新村幼儿园,是余姚市首家教育局直属的公办幼儿园,1994年更名为余姚市实验幼儿园。

为满足社会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幼儿园积极响应市教育局“强园带弱园、名园带新园”决策,分别于2003年7月和2007年8月接管育蕾幼儿园和四明幼儿园,在此基础上正式成立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2011年,四明园区独立为教育局直属园;2013年,原余姚市新城市幼儿园并入实幼教育集团,实幼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面进一步扩大。随着余姚市教育局对实幼园区网点布局的调整,2024年8月新城园区脱离实幼教育集团;同年8月,育蕾园从旧址搬迁到世南东路138号(春澜璟园新园区),15个班级规模的育蕾新园将开启实幼新的教育篇章。目前,富巷园(浙江省一级幼儿园)13个班级,育蕾园(浙江省一级幼儿园)9个班级,在园幼儿园560名,教职员工102名。

办园至今,幼儿园坚持“科研兴园、师资强园、质量立园、品牌领园”的管理思路,秉承“办一所师生共同成长的幼儿园”的办园宗旨,积极践行幸福教育,用心培养向上、向善、向真、向美的的幸福儿童和幸福教师,办园质量赢得了社会、家长及同行的一致认可,幼儿园先后被授予首批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浙江省语言文字示范学校、浙江省先进教研组、浙江师范大学实习基地园、浙江省A级食堂、宁波市首批友好学校、宁波市园本教研示范学校、宁波市教科研先进单位、宁波市五星级基层党组织、宁波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宁波市首批课改样本园、宁波市首批品牌课程实践基地园、宁波市优秀辅导园、宁波市集团化办园优质园等省市级荣誉称号。与此同时,幼儿园先后向余姚学前教育输送了40余名包括园长、教研员和幼教干部等名优骨干教师,为余姚的学前教育贡献了实幼力量。

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园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园,保障幼儿园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目前有2个园区,即富巷园、育蕾园。其中富巷园为教育集团前身即余姚市实验幼儿园,1989年7月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坐落于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北三小区内;育蕾园于2024年9月搬迁至余姚市梨州街道世南东路138号,邮政编码均为315400。

第三条  本园由余姚市人民政府举办,经余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业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园为实施3~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与办园规模。在有可能的前提下可考虑招收2周以上托班幼儿。

第四条  本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6万。办园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事业性收入。

第五条  幼儿园积极倡导“科研兴园、师资强园、质量立园、品牌领园”的办园思路。

第六条 幼儿园积极践行“幸福育人 育幸福人”的办园理念和“办一所师生共长的幸福幼儿园”的办园宗旨。

第七条  幼儿园把锻炼幼儿健康充沛的体魄、激发幼儿持续广泛的兴趣、养成幼儿自律有序的习惯、保护幼儿天真善良的本性、树立幼儿完整独立的人格、奠定幼儿幸福人生的基础作为培养目标。

第八条  幼儿园精心孕育“向上 向善 向真 向美”的教师文化,以培育“有积极的价值认同、有崇高的师德情操、有执着的专业追求、有开拓的实验精神”作为教师发展目标。

第九条 幼儿园文化:坚持在“幸福教育”办园理念引领下,传承幼儿园办园的优良传统,通过管理文化、环境文化、课程文化、行为文化的创建,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人文关怀及鲜明办园特色的校园文化。

●办园理念:幸福教育,幸福育人,育幸福人

●园训:知行合一  培根润心

●园风:向上  向善  向真 向美

●园徽:蒲公英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置。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幼儿园党建办办同时承担幼儿园党建工作部门职责。员内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并落实相关待遇,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幼儿学籍管理。

(三)加强幼儿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保育保健、后勤、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幼儿园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和园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幼儿园近期重点工作。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实施民主管理,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研训室、保育保健室、总务室、财务室、档案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其中,党建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在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管理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行使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家长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情况提供便利。

幼儿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每学期末及时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教师和家长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幼儿、家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建立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事故园方责任险,鼓励家长自愿参加幼儿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幼儿园明确各部门安全责任,园长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职责到人。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立研训中心,由业务副园长担任研训中心主任,实施教研、科研、师训一体化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教研组、科研组、年段组、学科领域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构建五大领域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存教育与习惯养成教育。建立健全幼儿园、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一日活动,努力拓展全面发展途径,更好地促进3~6岁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幼儿园的课程设置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严禁小学化课程出现。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接纳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以研促教,科研兴园;妥善解决教科研的经费、时间、人力等基本需要,建立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三十条 采用幼儿发展多元评价制度。组织园长、教师、家长、幼儿进行自评、互评及反思活动,注重过程性评价,鼓励幼儿全面且富有个性的发展。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遵循保教并重原则,建立健全保健组、保育组、膳食组,安保组等基层管理体系,完善各部门工作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建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确保园内卫生整洁。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组织幼儿体检。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测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九条 保证幼儿饮水供应,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办园条件,优化园内环境,做好寒暑温控工作,提高幼儿在园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园执行全国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本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等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本园自聘教师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相应学历、品德、身心等资格条件规定。自聘的保育员、医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幼儿教师承担幼儿的保教职责,负有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如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幼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本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教育幼儿尊敬师长,使其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配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预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等级收费标准合法收费,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五条  本园的园舍、土地资源、设备实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实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幼儿园加强公共财物管理,提高财物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七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以家长自荐、互荐、教师推荐等形式公开推选家长代表产生家长委员会,制定家委会章程,成立教学、宣传、安全保健家委工作小组。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五十八条 本园建立与家委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2次或以上家委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家园互动渠道,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六十二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发挥示范园的引领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全市的业务辅导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本章程根据2022年11月的中共宁波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精神而进行修改与完善。)

招生范围:

根据余姚市教育局关于2024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辐射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的示范性,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面向余姚大市范围招生,并遵循就近原则录取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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