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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园区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竹桥路352号

联系电话:0574—62211279

可达公交:朗霞街道站(208米):530路、511/K511路、510/K510路;余姚二中站(424米):512路、535路、滨海快线。

学校简介: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建成于2014年的9月,现有四个园区(新城总园、姚周园区、工业园区和天中园区)。自办园以来确立了“办一所朝气蓬勃的和谐乐园”的办园目标和“韵美乐玩,生动童年”的办园理念,以“韵雅环境;韵和管理;韵动课程;韵合团队;韵情家园”五大路径培养韵美儿童。各园区环境优美,生活与活动设施设备完善,布局合理,充分满足儿童的成长环境,是一处理想的学前教育热土。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新城总园)隶属于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园区总占地面积666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5801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4670平方米,绿化面积2000余平方米,总投入2500余万元。总园现有16个班,455名幼儿,教职工68人,其中含专任教师38人。办园十年来,先后荣获全国足球特色幼儿园、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一级幼儿园、宁波市第三批品牌课程实践园、宁波市四星级基层党组织、宁波市5A级平安校园、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基地、余姚市先进幼儿园、余姚市示范教研组、余姚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余姚市优秀辅导园、余姚市A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学校、余姚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余姚市哈罗亲子阅读基地、余姚市德育特色学校、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前教育实习基地等多项荣誉称号。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地址为余姚市朗霞街道竹桥路352号;本园姚周分园地址为朗霞街道纬一路20号;工业分园地址为朗霞街道永和东路445号;天中分园地址为朗霞街道天中村黄家1号;邮政编码315400。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由余姚朗霞街道办事处创办,经宁波市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余姚市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浙江省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基本规模】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1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500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坚持“韵美乐玩,生动童年”的办园理念,增强队伍凝聚力,把“育人为本、尊重规律;立足基础、转变方式;提升品质、形成特色”的思想作为幼儿园工作的行动指南,创设全面发展基础教育和特色教育相融合的模式,培育“有生活力,有表达力,有共情力,有创造力”的“韵美”儿童。

在办园理念指导下,努力践行课改方案,不断转变教育观念,落实教育行为,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运用发展的眼光,挖掘自身潜力,强化内涵建设。在课程改革、创特色教育、树自身品牌上下工夫,加强园本建设与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优化育人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园区,以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环境、一流的服务将幼儿园建设成为在余姚市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幼儿培养目标:有生活力,有表达力,有共情力,有创造力的“韵美”儿童。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有爱心、富活力、精专业的智慧教师,努力建设一支觉悟高、作风实、业务精的管理队伍,培养一支充满爱心、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管理、不断进取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

园训:身向阳,心韵美

园风:主动,生动,灵动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为每一位幼儿提供成长的沃土,让他们以一种和谐的节奏、一种美好的姿态、一种行为的风度,在受到尊重和遵循身心成长的节奏和规律下,促进身心状态和品质行为的和谐生长。

教风:韵爱,韵智,韵行

以“韵爱,韵智,韵行”作为我园教师教风的诠释,即成为专业技术强硬,又拥有童心、爱心、富有责任担当的幼儿园教师。

第八条  【幼儿园标识】

园徽:

姚北圆徽.png    

园报:星辰报

纪念日: 阳光运动节、健康美食节、温暖爱心节、欢乐智慧节,四大节日形成我园特有的节日文化。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权利】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义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权利】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儿童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家长义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幼儿权益维护】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置】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朗霞街道教育党总支。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幼儿园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党组织职责】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

3.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教工作、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加强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8.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9.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园长职权】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教学业务部 、 保健部  、 行政部   和  总务部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制度】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提交决策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人事制度】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园内维权制度】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收费制度】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办园监督】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一条  【保育教育原则】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二条  【课程开设与组织形式】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  【师幼互动】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四条  【通用语言文字】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五条  【幼儿发展评价】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专业发展】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保健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与禁烟】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  【一日生活制度】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条  【膳食营养】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一条  【体格锻炼】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条  【健康检查】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四十三条  【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四条  【平安校园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校方责任险】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六条  【育人体系】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家长学校与家园联系机制】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区服务】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条  【综合治理】本园依靠朗霞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本园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来自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三条  【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科探室、建构室、美工室、娃娃图书室、宝贝厨房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五条  【社会捐赠】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资产安全】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制度体系建设】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宁波市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新城总园:余姚市姚北新城核心区,即北至晋涵路、南至宏达路、东至梁周线、西至长泠江。

姚周园区、工业园区和天中园区:面向余姚市朗霞全街道招生。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姚周园区)创办于2006年9月,前身是余姚市姚周实验幼儿园,于2019年9月转为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下属分园。园区占地面积近5650平方米,目前拥有教学班9个,教职工35人,含专任教师20人。开园以来,先后获得浙江省二级四星幼儿园、余姚市4A平安校园、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余姚市治安安全合格单位、宁波市幼托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园区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纬一路20号

联系电话:0574—62084208

可达公交:余姚512、余姚535,在高速低塘站公交站下车,往西步行718米(11分钟)。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天中园区)创办于2000年9月,前身是朗霞街道天中幼儿园,于2020年8月转为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下属分园。园区占地面积27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67平方米,绿化面积350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1400平方米。是一所标准的省三级幼儿园。园内共有6个班级,幼儿171名,教职工26名。以新城总园“韵美乐玩,生动童年”的办园理念为引领,以自然资源中的美术活动为切入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各项活动,朝着更明确的方向不断发展。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快乐之园、家长的希望之园、老师的成长之园。

园区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天中村黄家1号

联系电话:0574——62180246

可达公交:508路到天华站向北步行800米;508路到天中站向南800米

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工业园区)创办于2016年9月,前身是余姚市朗霞街道工业园区幼儿园,于2020年3月转为余姚市姚北新城实验幼儿园下属分园。园区总占地面积33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62.06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1235.5平方米。现有7个班级,教职工27人。以游戏→体验→成长的园区特色,在活动中培养兴趣,在兴趣中发展幼儿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全面发展,凸显个性特长。园内整体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每个活动室内配备有一体机、电脑、电子钢琴等设施,还设有生活操作室、美术创意室、建构室、多功能室等专用活动室,适宜幼儿生活学习。园内环境达到净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户外配有大型器械体能区、沙池、水池、种植区等活动场地,为孩子们游戏化、生活化的学习环境提供了多元的体验场所。

园区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永和东路445号

联系电话:0574—62986161

可达公交:干家路村(345米):512路、535路、53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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