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鹿亭乡中心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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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学前教育机构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306121 幼儿园简介: 余姚市鹿亭乡中心幼儿园创办于2006年9月,是一所由乡人民政府举办、市教育局主管的公立幼儿园。幼儿园占地面积1060平方米,建筑面积632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380平方米,绿化面积150平方米,各类设施配备基本齐全,先后通过“宁波市达标乡镇中心幼儿园”“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幼儿园”“浙江省二级幼儿园”“浙江省平安校园”“余姚市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站”等一系列的评估。 一、办园宗旨:真心为孩子,全心为家长,为孩子一生发展作准备。 二、办园理念:读懂孩子,做有情怀的教育。 三、幼儿园发展目标:顺应时代、服务优良、幼儿开心、教师安心。 四、幼儿发展目标:快乐健康、学会感恩。 五、教师发展目标:爱岗敬业、有品有德。 六、我们始终遵循:整体谋划、协同高效、切合实际、关注过程、社会满意。学校地址: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兴庄路东48号。 余姚市鹿亭乡中心幼儿园章程 2021年5月20日经第四届第一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和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鹿亭乡中心幼儿园;简称为英文译名为Yuyao Luting Township Center kindergarten;英文简写为YLTCK地址为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兴庄路东48号;邮政编码为315434。 第三条 本园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省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余姚市鹿亭乡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 3 周岁以下的幼儿。办园规模为三个班级,总体不超过60人。 第五条 本园本着“真心为孩子,全心为家长,为孩子一生发展作准备”的办园宗旨,坚持以“读懂孩子,做有情怀的教育”的教育理念,使之成为顺应时代、服务优良、幼儿开心、教师安心的乐园。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以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基本遵循,通过园所环境营造、快乐自主的混龄活动和多样性的山区特色课程的开发成就幼儿快乐健康、学会感恩、全面发展。 教师发展目标: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基本遵循,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订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构建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创新园本教研模式,成就教师爱岗敬业、有品有德、自主成长。 第七条 本园倡导“爱心献孩子、放心给家长、与时代同步”的园所文化,并将“用心工作、用爱育人、真诚服务”作为园风口号。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八条 中共鹿亭乡中心幼儿园联合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本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鹿亭乡中心幼儿园联合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委托乡教育核算中心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园监会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实践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一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二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实施垃圾分类,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六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七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三十八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校车)、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三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园依托行政村居,开发乡土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村居。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放亲子园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依靠乡人民政府、行政村、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七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7万元。 本园为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美工创意、科学探索、体艺舞蹈、生活操作、幼儿图书室(角)等专用场所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并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园务会议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全大市符合招生要求的适龄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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