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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九到十五年制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706058   0574-62581390 

学校简介:

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前身为余姚市聋哑学校,创建于1989年,2000年开始转型为培智学校。现址占地面积12016平方米,建筑面积11630平方米。目前有学前、义务段、职业高中教学班共16个,学生169名,教职工76人。

学校秉承“仁爱 生存 体验”的办学理念,以“生活 生存 生命”为校训,拥有一支“仁爱专攻 笃行奉献”的教师团队,努力让“文明好学 能干自立”的学风散落在学校的时空,让每位特殊学生“向阳而生 各美其美”。建校三十多年来,先后获得全国特教工作先进县市基地、浙江省招生工作先进学校、浙江省第一批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宁波市残健共融开放式服务基地、宁波市巾帼文明岗、宁波市第三批文明校园、宁波市五星级基层党组织、宁波市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余姚市先进学校、余姚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余姚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地址: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第四堡求真路3号

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章程

2023年12月1日经第十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年12月1日经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5日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4年1月5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前身为余姚市聋哑学校,创建于1989年10月。2000年6月更名为“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同年9月开始招收智障学生,至今已转型为培智学校。建校30多年来,两次易地新建,现址占地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630平方米。2014年9月开始招收学前班,2015年9月开始招收职高班,推进特殊教育从义务段向两头延伸。学校大力倡导融合教育,至今已在余姚市机关幼儿园、梨洲小学开设卫星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余姚市特殊教育中心;简称:余姚市特教中心;英文译名为Yuyao Special Education Center School;地址为: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第四堡求真路3号;邮政编码为315400;学校网址为:http://yytjzx.nbsedu.com/。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 15 年制完全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学制为九到十五年(包括学前教育3年,义务教育9年,中等职业教育3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招生,招生对象为余姚全市(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外)智力障碍儿童、少年。办学规模为15个年级2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40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对余姚市内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与康复训练。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

1.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宁波一流、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殊教育学校。

2.推行现代化学校管理机制,构建完整的特殊教育支持系统。

3.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生活化教育,医教结合及产教结合。

4.发挥特殊教育中心“专家库”作用,承担承担起我市有关特殊教育的问题咨询、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引领我市特殊教育的内涵发展。

第七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

1.目标综述

以提升特殊学生的生活质量作为我校学生培养的终极目标。

终极目标可分解为四个维度:具有初步的公民意识和健康向上的生命态度、必须的生活技能、基本的文化知识和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

2.公民教育

以认识自我为基础的自我意识教育、生活劳动为前提的责任教育、感恩父母为核心的孝敬教育、赏识他人为主题的诚信教育、行为规范为载体的礼仪教育、社会适应为目标的体验教育为内容框架,以主题教育、学科渗透和生活实践为教育途径,以“模块化”为重要策略,来推进特殊需要学生的公民教育。

3.生活技能

以学生当前及未来的各种生活常识、技能、经验为内容,通过学校生活技能教育和家庭自理训练,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力和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4.文化知识

以“为了生活、源于生活、及在生活中”为核心目标和手段组织文化课程内容。使学生掌握实用而有利于生活的语文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和掌握与生活相关的简单的数的概念、数的运算、时空认识以及数的运用等能力,会用简单的运算工具,能应用数学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问题。

5.适应能力

适应能力指的是个体的观念、行为方式随社会环境发展变化而改变,以适应所处社会环境的能力。通过场景模拟、职业教育以及社区化实践,致力特殊需要学生适应能力的培育。使学生学会积极的交往意识和交往技巧,了解基础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关系,掌握一定的劳动知识与职业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公德,为将来的自食其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八条 教师的发展目标:

1.队伍目标

以师德和师能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仁爱、专攻、笃行、奉献”精神的教师队伍。

通过引进和培养,形成既符合各门学科教学要求,又能满足各类学生康复需要的优质教师团队

2.专业发展

从自身职业前途以及学校内涵发展的高度,注重规划,终身学习,积极主动地参加教研科研活动,不断地提升专业素养,享受职业成就感。

3.辅助管理

辅助教师和生活管理员是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一份极为重要、不能忽视的力量。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辅助教师和生活管理员的素质和待遇。

要配备数量足够的辅助教师和生活管理员,生活管理人员实行每班一名配备。

必须持续地开展对辅助教师和生活管理员的培训,培训重点包括个人的职业道德、行为素养和管理育人能力。

第九条  学校努力打造具有仁爱特质的校园文化,坚持“仁爱、生存、体验”的办学特色,以“生活、生存、生命”为校训,确定校徽为 特殊教育校徽.png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

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校务办公室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入学评估与安置专家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校史室及荣誉室,延续发展历史。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段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段组长(主任)负责本学段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基本单位。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特殊班级增设副班主任教师。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重视班主任教师队伍建设,实行班主任教师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高标准资源教室、物理治疗室、社团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支持鼓励艺术、体育、劳技、康复训练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航模、声乐、舞蹈、美术、篮球、足球等优秀人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根据学生类别及特殊需要,学校以个别教学、康复训练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为辅助,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学生平时实践操作、特殊训练、康复教育的跟踪考核列入学生质量评价内容。评价实行等级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倡导班级授课制下的个别化教育,严格规范备课、上课、实践操作、课外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教师必须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抓好教学质量和常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校医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运用适当的行为矫正策略对学生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问题行为发生,帮助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艺术教育,使学生提高艺术素养,增强爱国热情,弘扬民族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造能力,全面提高素质。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使学生了解生活常识,学会生活自理,学习在家庭、学校、社区生活的基本技能,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低年级侧重于生活自理、生活中的自我保护,中高年级侧重于家庭、学校、社区生活常识与技能。中等职业专业教育阶段侧重于社会就业规范与技能。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校务管理和教育教学。在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结合网络资源环境等更好促进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在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对学生进行教学和康复,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锦绣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开办资金为426万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报告厅、感统教室、多感官室、个训室、物理治疗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康复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免费教育。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校内外职业实训基地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加强对实践性环节的管理。

学校要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余姚市持证适龄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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