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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第四高级中学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1: 01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普高

学校性质:民办学校

联系电话:0574-62729878

学校简介:

余姚市第四高级中学,位于余姚市南雷南路444号(杭州湾环线高速余姚出入口附近),创建于1969年,目前有45个班级,在校学生2150余名。现有教职工188名,学校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富有朝气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的教师团队。现有省特级、正高级教师7人,市教坛新秀、市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等30余人。近年来,学校引进全国重点高校(985、211)毕业生近40余名加入教师队伍。作为一所高质量发展的民办高中,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民办教育百强学校”、“中国民办教育先进学校”、“全国诚信办学社会满意明星学校”、“全国语文教学十佳示范学校”、“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实验基地学校”、“浙江省一级民办普通高中”、“浙江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余姚市第四高级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坚持改革,坚持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余姚经济建设提供优质后备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党建领导机关是:余姚市教育局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余姚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赵伯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伍仟万元;由赵伯祥个人出资,全额投入。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或增补董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编制和工资报酬;

(11)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可以邀请校级相关领导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师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荣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董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招生范围:

余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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