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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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九年一贯制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397821 学校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政府共同打造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市直属公办学校。 学校在北师大“人·爱·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精神引领下,融合“文献名邦”姚江文脉的丰富教育资源,践行“知行合一 日益精进”的现代化、高品质学校办学目标,遵循以人的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办成一所让每一个生命都闪亮的现代化学校。 学校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兵马司路2号,占地总面积165亩,总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校内建有中小学两部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体育馆、艺术楼、教育文化传播中心、地下停车场及室外运动场地、步行桥、景观绿化等设施。 学校办学规模设计为9个年级78个班级,其中,小学6个年级不超过48个班,初中3个年级不超过30个班。学校已于2022年9月开学,现有小学一二三年级、初中一二年级,共计30个班级。 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积极传承和发扬北京师范大学百年名校“爱国进步、诚信质朴、求真创新、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校训精神,以“做教育改革试验的先行者、做重构教育生态的逆行者、做矢志教育事业的奉献者”为目标,做中国基础教育生态的修复者和建设者。 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与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签约,按照“坚持育人为本、促进教育均衡、创新实验引领、矢志公益办学”的总体理念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总体目标,共同打造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学校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学校秉持“全人格教育”理念,致力办有高度、有厚度、有力度、有温度的内涵式发展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师范大学余姚实验学校;简称:北师大余姚实验学校;英文译名为Yuyao Experimental Schoo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区兵马司路2号;邮政编码为315400。 第三条 学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学校为实施小初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按照余姚市教育局划定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78个班级,其中,小学6个年级不超过48个班,初中3个年级不超过30个班,原则上每个班不超过45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构建全人格教育体系,服务于学生全面并有个性的发展。管理制度完善,教师素质良好,人际关系和谐,文化氛围浓厚的现代化学校。 第六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促进每一个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践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全人格发展,成为最好的自己。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不断学习,更新观念,研究教育教学,逐步精于专业;非教学人员要人人成为本职工作专家。 第八条 三风一训 校训:诚爱勤勇 教风: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 学风:立志勤学 天天向上 校风:健康尚美 勇于超越 第九条 确定校徽为: 释义: 主图形:知中有行,行中有知。知是行之始,行是始之成。 二者融合,知行统一。 辅助图形:知行合一,日益精进。 整体解读:“知”“行”融合的形状正是木铎之形,“奋木铎以警众”;与圆结合,寓意为知行合一,全面发展,成为最好的自己。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1.学校发展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政办、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北京师范大学、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发展管理领导小组、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整理与上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北京师范大学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强化学校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同时,着重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明确家务劳动、校内外劳动时间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在小学起始年级,实行双班主任制,对学生进行在校学习、生活双倍看护,加强幼小衔接,加强与家长的有效沟通,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社团设置以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根本,具有基础性和选择性。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课程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具体详见课程附件安排。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和中小学生“五项管理”规定,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遵循教育规律,遵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制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机制,拓宽以完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扭转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正向作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教师需紧扣活动育人的目标,设置丰富的课程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学生参与,以形成性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工作和心理课程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进北京师范大学优质教育资源或项目,创建特色项目,形成办学特色。学校设置艺术节、科技节,并将劳动教育融于日常活动中,例如学生自治管理、食堂午餐服务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现无线网络覆盖,合理使用屏幕。利用钉钉等各类数字平台做好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利用教育网,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班级管理、教学管理、教务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推动学科资源整合与学科资源库建设,开展学科研究项目,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将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余姚市统一标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助学金等形式向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共青团维权部,或者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余姚市教育局、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发展管理部、学校等多渠道面向全国招聘任课教师。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教师编制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 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发展管理部基础教育合作协议书》相关约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发展管理小组商议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北师大、余姚教育局或者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师专业发展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退出机制。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开展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学校发展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剑江村、九垒山村、蜀山村、同光村及凤山街道内姚江以北、子陵路以南及城东路以东区域内的住宅区。(内容来源于2024年4月余姚教育对外公布的2024年余姚市四街道公办小学和初中教育服务区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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