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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黄家埠镇初级中学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2: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初中三年制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008323

学校简介:

黄家埠镇初级中学位于余姚市西北偏远农村,是一所规模较大的农村初中,由原兰塘中学、回龙中学、横塘中学三校先后撤并组建而成,并于1999年择址新建在现韩夏行政村。

学校占地面积约55亩,建筑面积13843平方米,绿化面积1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4个教学班,现有20个班级,65名教师,792名学生。学校以“梦”文化为核心文化,以“以梦为帆阳光前行”为办学理念,以“立德躬行,阳光成长”为校训,围绕“立足乡村,人民满意”的办学宗旨,通过“梦启、梦筑、梦耕、梦扬”的“梦润四季”德育、教学课程和活动引领,以及“梦绘”美育课程,全面培养具有真情实感、真才实学、向善向美、阳光健康的新时代中学生。

学校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韩夏村高兰公路1号

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初级中学章程

2023年11月15日经第九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23年11月15日经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议通过,2023年12月15日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2023年12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余姚市黄家埠镇初级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初级中学,简称:黄家埠镇中;英文译名为Huangjiabu Middle School 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韩夏村高兰公路1号;邮政编码:315416。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黄家埠镇教育服务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办学规模为 3 个年级 24 个班级(每个年级8班),总体不超过 960 人。

第五条 学校以“立足乡村,人民满意”为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以打造“崇德校园、励志校园、阳光校园”为办学目标,力争建设办学规范、特色明显、质量稳定、学生阳光,在余姚市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村初中。

第七条  学校以“人格健全、志向远大、励志拼搏”为学生培养目标。

第八条 学校以“师德厚重,勤研博学,矢志创新”为教师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学校秉承“立德躬行,阳光成长”的校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强化励志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健康的身心,提高学生审美及人文素养。发扬“团结、求实、拼搏”的校风,以打造“道德校园、励志校园、阳光校园”为办学目标,培植全体教师“厚德、博学、创新”的教风,致力于形成“勤学、善思、敏行”的学风,依靠团队,强化责任,努力办好黄家埠人民满意的初中教育。

学校确定下图为校标:

黄家校徽.png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对校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或处分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建办、政教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根据办学需要,对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工作职责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由家长、社区及共建单位等组成的教育议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由学校教师与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学校改革与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列入校务公开范围,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等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和荣誉室,设兼职(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员,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宣传及舆情处置工作机制,分别由德育副校长、校务办主任担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等规定,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按规定配齐配足安保人员,安保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理顺安保运行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三到位,不断健全安保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年级组长协助学校负责本年级段工作的传达与落实,做好级段统筹协调。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相应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的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得到发展。

根据学校实际做好校园环境的规划。校舍、设备、设施等都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都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绿化、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学校以励志教育为主线,发展巩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常态化组织开展班主任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班级管理水平;重视学生的规范养成,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努力实践,倡导民主化、合作式的全员班级管理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组织管理的能力,不放弃任何一位同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设常规课程及音乐、美术、科技、劳技等社团文化活动,发现和培养学生的兴趣、能力及创造力,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锻炼学生组织和协调、融入社会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养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学会家务整理、烹饪、垃圾分类、卫生打扫、种植等劳动技能,学生每周劳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课程计划,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根据学生发展情况组织命题、阅卷、统计、分析和成绩上报等工作,杜绝考试排名。坚决执行“双减”政策和“五项管理”,做好教辅资料、作业、睡眠、体育锻炼、课外培训等监控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认真落实体艺劳动等教育,实现五育并举,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文行双修”,致力于学生健康体魄和人格形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倡导小组合作式课堂学习模式,通过合作与激励,根据学习任务特点采取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展评学习等形式,采取多元评价、分层次评价等方式,充分发掘和引导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开发学生潜能,增强活力,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力促师生亲密无间、学生团结合作的良好人文生态,塑造活力课堂、亲亲课堂。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达标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卫生部门定期体检,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宣传,及时处理或转介师生意外伤害等,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配备兼职心理教师(持B证)开展工作。加强学校、班主任、心理教师三个层面的分工合作,统筹规划做好组织机构与软件硬件建设,科学制定计划,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谈心活动,做好心理健康团队培训,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随时关注、发现、化解学生的心理困惑,及时介入和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对高危学生建档立卡,力求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的保护人。

第三十条  学校坚决落实素质教育,坚决破除唯分数论,开足开好音体美劳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注重全面素质的培养。

常态化以月为单位开展主题,如文明规范月、青春励志月、红五月、文化艺术月、教学节等,做到月月有主题,周周有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结合优美的学校环境、梦想农场劳动基地、垃圾分类活动加强劳动教育、美学教育、生态文明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数字教育为引领,推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充分利用全国教师平台、浙政钉、钉钉、智慧教育平台、米腾教育平台等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之规定,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上学期间中午不能返回家中就餐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助上级部门落实爱心营养餐补助,并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8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必要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学区内的镇政府、村委会、派出所、交警队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原定校内规章制度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需有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共黄家埠镇初级中学党组织委员会。

招生范围:

学校面向余姚市黄家埠镇教育服务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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