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泗门实验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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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初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151628 学校简介: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泗门实验中学地处于人杰地灵的姚江学派发源地——“浙东名邑”余姚,坐落在“天下三贤相”明朝状元谢迁的故乡——泗门镇。学校始创于1908年,时名“汝湖初等农学堂”,历经110余载风雨,先后13次易名、改办、扩建,是泗门镇唯一一所现代化农村公立示范初中,总占地面积约5.9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3亿元,达到省教育标准化一类标准。目前共有42个教学班级,1800余名学生,170余名教职工,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100%。 学校是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足球示范学校,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宁波市5A级文明校园,宁波市示范性文明学校,宁波市五星级基层党组织单位,宁波市科普示范学校,宁波市治安安全单位,余姚市先进学校,余姚市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校园环境安全舒适,布局合理,拥有“两馆四楼”:崇理善学馆、体艺馆、行政图书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校内教学设施完善,硬件配套齐全,拥有“一中心五系统”:云数据中心,监控管理系统、音响视频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多媒体网络系统、同步课堂录播系统。为持续打造特色智慧校园,各教室均配备电脑、投影仪、电子白板等多媒体教学设备。此外,学校还配备了航模水池、天文台、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室内外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教学楼文化连廊、开放式公共阅览室等场地设施。美丽、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助力教师赤诚教学,护佑学生健康成才。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泗门实验中学章程 序言 浙东名邑,甬之望县,杭州湾南,第四门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谢公宝书始创“汝湖初等农学堂”于泗门南谢,民国元年,经县议会议决,“汝湖初等农学堂”改称为“余姚县立乙种农业学校”。学制三变,校名九易。先遇军阀混战,学农之士难寻用武之地,1927年改建为“余姚县立第二完全小学”。民国期间,师生颠沛,衣食难继,学校先后六次易名改办。及至解放后华夏复兴,改名为“私立汝湖初级小学”,校国同运,生机焕发。1972年附设初中班,1976年改名为泗门红卫学校。1978年春,附设的初中班并入镇五七学校。1982年秋,原址上成立泗门镇初级中学,1989年,与塘后乡初级中学合并,总部设于原塘后乡初级中学,在原红卫学校设分部。 2007年秋至2010年秋期间,泗门第一、二、三初级中学,三校合璧,黉舍渐扩,良师代继。师识广而善教,生敏思而乐学;勤奋求实,淬砺创新。愿铸百年泗中之风骨,弘崇理善学之文化;办特色之学校,育天下之英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泗门实验中学;简称:浙师大泗门附中;英文译名为Simen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地址为余姚市泗门镇大沽塘路6号;邮政编码为315470。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条件的泗门镇内适龄少年儿童。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42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848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紧紧围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贯彻“崇理 善学”的办学理念,确立“立德崇志、崇学向善”的培养途径与核心素养,积极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崇理”课程体系,注重内涵发展、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在德育、教学、队伍建设、教科研、办学特色、校园文化等方面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和谐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与浙江师范大学合作办学为契机,在变革中寻求更好的发展,把学校建设打造成为以“体育、艺术、科技”三大特色见长,充分关注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高标准实施素质教育的现代化优质农村公立示范初中。 第七条 学校按照能适应未来社会需求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要求,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创设适合不同年段学生的不同德育活动载体,深化学生自主性、体验性德育教育内容,让每一位镇中学子都能成为一个明事理、求真理、善学习的现代优秀中学生。 第八条 学校以“内涵求发展,机制求创新,师资求提高”为教师发展目标,向课改要质量,向课改要发展,确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和质量观;以教研训一体化为目标,加强教研组建设;以校本培训为基本途径,造就“敬业、爱生、协作、创新”的师资队伍。 第九条 学校秉承“崇理 善学”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突出绿色健康促进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办学特色,以“成就辉煌,书写精彩”为校训,以“团结、守纪、文明、进取”为校风,以“ 敬业、尚德、创新、自立”为教风。以“勤奋、务实、求真、实践”为学风,确定校标为。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梳理好单位的职权清单,制定相关职权运行流程表。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提高党组织的建设质量,为推动余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学校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设支委若干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适合师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专题讨论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民主党派、教工团员和女教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每个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代表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任务: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计划、学校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干部和校中层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记功、晋升或则处分、免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度、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规定下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信息处、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二)教务处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质量监控、学籍管理、课程开发、实验体艺、学生体检、社团活动、电教图书等方面。 (三)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基建、后勤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四)政教处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社会实践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等。 (五)团委具体负责学校的团队、学生会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和科技体艺节等。 (六)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 (七)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和教职工的权益维护及校关工委、退协工作等。 (八)信息处负责学校网络的底层架构、信息化设备、校园网络应用及媒体信息、信息化建设工作、图书馆等方面的统一、全面的管理。 各处室要各负其责,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工作要有主动性,三是工作要有特色亮点。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学校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制。学校坚持党管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秉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干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其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总支委员组成,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记录,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重大决策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策、处理学校重大行政事务。 (三)学校行政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学校行政会议,每周一次,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校长主持。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布置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交各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校史室或荣誉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研组与年级组并行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教研组下分各年级各学科的备课组。 级段长负责本级段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分工与管理、级段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级段组、教研组和备课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课程改革等方面分工合作、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具有文化特色的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使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开展以心理健康为切入点的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健康教育特色。 第二十六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创建评比表彰“崇理”班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方式多样,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方式多元,体现激励导向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示范课和讲座的形式,让教师们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地改造我们的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更加高效精彩的课堂。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科技体艺节,设置多项趣味运动项目,特别是开展校园足球嘉年华活动。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学校建立汝湖阳光心理指导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在青春健康示范校基础上开展青春健康项目与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宁波市规范化心理辅导室——“汝湖阳光”心理辅导室建设,巩固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成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科技体艺节,进行三模、纸飞机、金点子创意等形式丰富的科技类比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提高学生科技、艺术审美素养,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快推进智慧教育应用与创新,积极探索智慧教育发展和推进机制,积极创建宁波市“智慧校园”,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三十五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泗门实验中学决策机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招生范围(对象): 泗门镇本镇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镇户籍适龄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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