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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阳明中学
发布日期: 2024- 10- 14 12: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中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861388

学校简介:

余姚市阳明中学创建于1987年8月,原名新建中学。为弘扬“文献名邦”尊师重教的优良风尚,1993年5月,以余姚四先贤之一的王阳明先生之名更名为余姚市阳明中学。学校占地面积21196平方米,建筑面积16205平方米。学校现有教学班30个,教师108名,学生1212名。学校累计拥有余姚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秀45人次,累计输送省一级重点优秀学生1600余人。

余姚市阳明中学秉承先贤遗风,寻找先贤思想与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结合点,以“立德立人”为办学理念,以“知行合一、延展生长”为校训,以“文明求是进取”为校风,以“仁义礼智信”为师生行为准则,以“书香阳明,幸福心苑”为学校发展愿景,形成了充分展示学校个性魅力和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学校曾获得“全国实践教育活动先进单位”、“全国德育示范基地学校”、“全国足球特色学校”、“浙江省城镇示范初中”、“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巾帼文明示范岗”、浙江省中小学实验工作先进集体”、“宁波市文明校园”、“宁波市智慧校园”、“教以蕴红”、“山海共建”两项余姚市教育党建特色品牌等多项荣誉。

招生范围:富巷社区、胜山社区、阳明社区、龙泉社区、庙弄村、群立村、康山村、丰山前村

学校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574—62861388

可达公交:

①206、101路:总工会站(沿舜水北路向南步行约100米);

②201路:阳明公园站(沿舜水北路向北步行约300米);

③103、303、402路:舜水北路站(沿舜水北路向南步行约250米);学校公众号:

余姚市阳明中学章程

2021年5月10日经第12届第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5月24日经校行政会通过,2021年5月25日经余姚市教育局核准,2021年6月1日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6月15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余姚市阳明中学创建于1987年8月,原名新建中学。为弘扬“文献名邦”尊师重教的优良风尚,1993年5月,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余姚四先贤之一的王阳明先生之名更名为余姚市阳明中学。学校秉承先贤遗风,汲取河姆渡文化,寻找先贤思想与现代教育的结合点,以“立德立人”为办学理念,以“知行合一”为校训,以“文明求是进取”为校风,以“ 仁义礼智信”为师生行为准则,以“书香阳明  幸福心苑”为学校发展愿景。学校曾获得全国实践教育活动先进单位、全国德育示范基地学校、全国足球特色学校、浙江省城镇示范初中、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巾帼文明示范岗、浙江省中小学实验工作先进集体、浙江省少先队“红旗大队”、宁波市文明校园、宁波市智慧校园等多项荣誉。

学校占地面积21138平方米,建筑面积16205平方米,教学规模为30个班级。全校教师110余人,全力营造“以人为本、人尽其才、德才兼备、均衡发展”的办学环境,提升学校的办学品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余姚市阳明中学;简称:阳明中学 ;英文译名为 Yangming Middle School ;英文简写为:ymzx;地址为  余姚市舜水北路29号  ;邮政编码为:315400 。

第三条 本校由 余姚市人民政府 举办,经 余姚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 余姚市  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 三  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  学区范围内   招生,招生对象为 小学毕业生 。办学规模为 三  个年级  30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500  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结合先贤思想与现代教育,注重内涵发展,将先贤思想融入学生生命轨迹,为每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形成科学严谨的管理格局;依托数据“循证”,形成精准教学常态;开发阳明文化拓展性课程、足球特色课程,形成区域影响力;细化教师队伍建设梯队,形成适应“人才金字塔”结构的教师专业发展进阶标准;培养学生忠于祖国、孝于父母、诚于朋友、珍爱自己的品质;构建阳明文化引领下的家校合作模式。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姿态,形成“身心健康、能力全面、习惯优秀”的生长形态。通过铭记、领悟、践行王阳明先生“四规”——“立志、勤学、改过、责善”,教育学生坚定志向、勤于学习、修养德性、与人为善。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打造“和而不同、相互补台,念人之功,扬人之长、以大局为重”的合作团队。激发学习意愿,提升专业学术水平,细化教师队伍建设梯队,形成适应“人才金字塔”结构的教师专业发展进阶标准。

第九条  学校坚持“注重内涵发展,为每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的办学特色,以“知行合一”为校训,确定校徽为余姚市阳明中学,确定《阳明中学之歌》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  校务办 、 教务处 、 德育处 、和 总务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学校建立先贤文化展览室和学校荣誉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维护和珍藏学校集体荣誉。

第十八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德育管理】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坚持“五全” 育人(全员、全心、全力、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理念,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阵地,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格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培养学生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性德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通过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丰富德育内涵,改进教育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文明礼仪和行为习惯。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校长室、德育处、团委、思品教师、班主任、学生干部等为主体,全体教师全员参与的“专兼结合”的校内德育工作队伍。实行德育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德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举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积极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加强德育科研,以课题研究促进德育工作的创新增效。

(五)建立学校爱心工作委员会。学校成立爱心基金会,与社会各爱心组织团体建立联系,建立和健全帮扶机制和制度,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获得身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级集体的组织指导、教育管理者,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力量之间的联系。学校制定班主任工作规程,明确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完善班主任的培养、任用与考评制度。

学校坚持和完善多元化、发展性评价机制,做好以“五项竞赛优胜班”等评比活动为载体的班级多元化评比,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期中期末进步生、十路百佳”学生、优秀团(队)员、小组合作之星等评比活动为载体的学生多元化评价,发挥多元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

第二十四条  【社团管理】

以“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从学校的实际状况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实施拓展性课程,开展特色性学生社团活动,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拓展型课程体现基础性

拓展型课程的实施要重视基础,立足于打好学生文化基础、品德基础、身心基础为目标。全面发展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对学科知识的综合和运用。

(二)拓展型课程体现发展性

兼顾学生的发展需要,树立着眼于学生发展的教育价值观,把为学生的发展服务当作校本课程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拓展型课程体现现实性

拓展型课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开设,充分考虑本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实力,科研水平、活动场地及学生的发展情况。

(四)拓展型课程体现主体性

拓展型课程的主体性体现在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教师充分参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充分了解和反映学生的实际,重视学生参与和信息反馈,根据学生的需要完善和优化拓展型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体现全国足球特色学校特点,开设魅力足球课程,开展班际、校际联赛,引导学生体验运动乐趣,形成责任担当意识。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一)学校以备课组为单位制定教学计划,统一教学进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有效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学校以国家、省有关规定布置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提倡精准教学、轻负高效。

(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义务段初中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及学业水平考试。教务处和信息处根据学生发展情况组织命题、阅卷、统计、分析和成绩上报工作。

(四)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课堂管理】

(一)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铃响立即进入教室上课,若发现学生缺席,应第一时间查明学生去向。

(二)教师认真做好课前准备,认真备好课,必须有教案。

(三)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严禁空课或擅自改自修课,课务调整需经教务处同意。

(四)学生做眼保健操时,当堂任课教师需管理学生做眼睛保健操,不得挤占该时间。

(五)上课中途,教师不得因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接打电话、回复信息。

(六)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不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罚学生站着或蹲着听课、写作业。)。不剥夺学生的上课时间(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不准拒绝迟到学生进入教室),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七)课堂上教态稳重,行为文明,正常情况下不得坐着讲课。上课语言文明、规范、使用普通话或所授外语。

(八)上课时间内,不擅自离开课堂,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九)按课程表组织和辅导课外活动,不得占用体育课、音乐课等时间补课或安排自修。

(十)上体育课时,老师应在指定的区域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安排学生自由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以提高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全人格发展为目标,紧密结合新课程改革精神,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好心理健康课,做好心理咨询,办好卫生讲座,满足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需求。

第三十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学校定期开展艺术周(节)活动,激发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爱好,培养学生艺术特长,提高学生审美意识。

学校科技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培养科技兴趣和爱好,鼓励创新和钻研。组织学生参加校内校外科技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教育教学探索。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教师除上好劳技课外,还需指导学生做好劳动服务和集体公益劳动,教育学生回家主动参与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

第三十一条  【教育信息化】

围绕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和学校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建设学校智能化管理平台,以数字教育为引领,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数字化改革,提升学校信息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加强督促管理,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修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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