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5021 |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4-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2-18 14:50 来源: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意见》、《中共余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用财政资金撬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低效工业用地。鼓励亩均综合评价A、B档的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受让低效企业厂房(土地),并按照“标准地”要求建设的,对受让起两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设备、建筑工程、兼并受让厂房土地费用)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若形成我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投资。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其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4%、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帮扶优质企业“出城入园”形成集聚。工业控制线外的企业购置、建设、租用工业控制线内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标准厂房的,同时原土地退出工业用途,投产后首年亩均综合评价在A档、营收增长超10%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推进低效工业区块成片改造。鼓励镇街以国资企业、村级集体为主实施“工改工”成片改造。对成片改造提升的区块范围面积在100亩以上,平均容积率2.0以上,基建厂房改造累计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1亿元以上,当年新开工土地面积25亩以上的予以奖励,按实际新开工土地面积给予2万元/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区块内企业改造提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款专用。成片改造项目中产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区块内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镇街、国资平台、村级集体落实,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在单宗项目中产生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返回乡镇部分优先用于该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乡镇安排支出。 第六条 提质升级一批小微载体。鼓励国资企业、村级集体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点等小微载体,对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产业符合我市发展导向、容积率2.0以上且以出租为主、管理规范的小微载体,竣工投运后,按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加强小微园区建设。对当年评为宁波市三星级、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申报和认定。各项奖励政策由各开发主体在二次开发启动前自主申报,属地街镇初审后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市经信局会同市资规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下达年度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计划。 第九条 验收和奖补。二次开发完成后,由开发主体提供相应台账资料和申请验收报告,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市经信局会同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及属地街镇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并确定奖补金额。通过审定的拟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甬易办”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监督和管理。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对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列入当年度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亩均绩效要求。企业列入上年度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资金。上年度亩均绩效评价列入A、B档的企业全额享受本政策资金,C档的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资金,D档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资金。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以上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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