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511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发〔2024〕16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4/12/6/art_1229143481_1807009.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4/12/6/art_1229143482_1807011.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高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活力“最名邑”,争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域样板为追求,树立全市上下“一盘棋”理念,加强部门间的政策联动、错位协同,迭代升级全市“大三农”“大智造”“大商贸”“大文旅”四大领域产业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助力发展“大三农” 1.提升农田生态环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冬翻耕、秸秆打捆离田,每亩分别给予50元、100元的补助(设备参照农机购置最高补贴标准执行);临时堆放点(场),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建设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补助;新建或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消纳当地秸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生态改造提升,新认定的省级生态低碳农场每家奖励5万元;新建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最高补助100万元;生物降解膜示范应用,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深化农业“双强”建设。深化科技强农,本级农社类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投入额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宁波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星创天地”,在享受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再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和示范推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乡土专家给予适当的奖励。深化机械强农,农机购置、新型农业机械引进及适应性试验、新建标准农机库房,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新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宁波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新建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数字化种养基地、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分档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3.推进新“三品一标”建设。农作物及林特、畜禽及水产新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100万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苗种企业、水产良种场或繁育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种质资源保种场(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杂交稻制种主体,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改造提升制种基地,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籼粳交不育系亲本制种主体,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助。支持农产品品质认证,新认定、续展认证的农业绿色食品,每件奖励5万元、3万元;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品牌标准引领,对新获得的各类农业品牌,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加强“四明臻货”公用品牌建设,依据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农产品,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做优。新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开展技术改造,给予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毛竹(笋)加工企业加快发展,收购当地毛竹(笋)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开展技术改造,给予投入额2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毛竹加工企业,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新评定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等级农家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相关产业的经营主体,分别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大力发展“土特产”。对果蔬绿色高效精品示范基地(园),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骨干基地的,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新建的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高效笋竹两用示范基地、重修剪茶园、果茶等传统名特优新生产基地以及林药林菌基地,分别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聚力发展“大智造” 6.促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光电产业、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引领推动产业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在项目有效投入、技术研发投入、做大做强等方面给予分档政策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支持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投资。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产业项目和我市其他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350”企业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350”企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和信用担保贷款等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分阶段的成长奖励。加快“大优强”企业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总部、“大优强”等重点企业分档给予政策奖励,支持企业并购发展。(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上台阶条件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电子信息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0.加快“智转数改”步伐。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企业。对获评省级、宁波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项目按实际投入额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对宁波级及以上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从重点细分行业、解决方案等维度培育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软性投入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云计算、工控安全、产业大脑等领域打造省级及以上的优秀解决方案、示范案例和能力组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强化“腾笼换鸟”支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强“腾笼换鸟”资金支持,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前提下,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绿色升级。对宁波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全项认证企业、宁波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和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业规范(准入)公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污染物治理能力提升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1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优、提档升级成效明显的园区或其运营主体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聚力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列入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运营单位符合条件的投资建设,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4.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管理创新。支持“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名单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获奖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打造服务型平台,对当年获评宁波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项目、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按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上榜“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5.推动科技创新孵化。对当年新申报成功的科技企业分类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创新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获宁波级及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行。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类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6.推动研发体系完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设立研发分公司及分离设立研发公司,符合条件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首次设立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宁波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概念验证中心,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各类重大研发攻关项目,分类分档给予单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加快“一产业一研发平台”建设,对单个研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单个创新联合体项目攻关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7.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信贷支持。对担保公司给予“姚创贷”担保额一定的风险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条件的“姚创贷”企业,给予贷款额一定的贴息支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每年每家兑付科技创新券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18.支持发展建筑业。支持提升资质等级,对新获得各级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创新发展“大商贸” 19.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分行业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企业>、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投资额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对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合伙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给予实际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20.支持传统服务业发展壮大。批发、零售、餐饮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餐饮、电商、住宿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21.探索商贸新模式发展。支持批零企业链式多渠道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综合绩效评估得分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做生产原材料,对其使用的废旧物资数量分档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22.支持涉塑企业提档升级。支持涉塑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涉塑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涉塑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涉塑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支持涉塑企业创新转型,对开展检测、改性、研发的涉塑企业,按照投入额10%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23.支持物流发展壮大。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公路货运企业新增运力,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按净增车辆数予以1万元/辆的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力,新建或购买符合条件船舶的,每艘按实际购置费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力支持道路运输新业态发展。(牵头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25.支持总部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关联性企业(包括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达到要求的,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商,每新增1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1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26.支持消费提升。对提升商业业态、品质的项目,并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命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27.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商贸销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按一定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3年内每年达到要求的,给予一定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28.培育电商新动能。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直播间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直播基地(中心)入选省级、市级基地(中心)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29.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对入驻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起三年内根据企业规模分档予以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面积和改造费用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或获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跨境产业园等荣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省、市级复评的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按电商园区内当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电商批零企业数量,给予园区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30.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或自建海外仓,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9710、9810模式出口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当年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和专利申请的,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荣誉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云服务软件等开拓市场的,按其服务费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自建独立站等营销平台的,按其投入费用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建设的展示选品中心,根据实际投入费用给予建设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31.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新建的村级(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点,符合条件的给予2000元/个(示范点5000元/个)的奖励。对获评省、宁波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32.树强扶优外贸企业。对年度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33.推动外经贸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宁波级及以上出口名牌、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分档奖励。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当年被评为“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探索服务新模式,完善金融、物流、信息、人才、成交撮合等服务体系,对省级及以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3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强化企业拓市场风险防范,对企业当年投保政府、非政府统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开展“两反一保”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对输出成套设备或境外承包工程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企业,给予每年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培育发展服务贸易,对在岸服务外包、离岸服务外包和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企业按服务外包实际交易额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四、协同发展“大文旅” 35.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和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和扩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提档提质,成功创建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引入头部文化企业的,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强化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给予每个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具有良好市场效益的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企业投资用于产业升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在我市新开设实体书店的运营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36.推进文化企业发展。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三年内根据绩效评价分档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文化企业参与高质量发展评选,获得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分档给予每个奖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37.推动影视产业发展。按类别、时长、播放平台级别等分档,给予投资制作影视、动漫作品的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播出奖励。对新建符合条件的电影院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年度票房增速前三的电影院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38.支持涉旅企业和体育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涉旅企业和体育服务业企业达到要求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39.促进文旅体品质提升。对新评为各类涉旅酒店(饭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融合示范基地(街区、工坊),银宿及以上民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评为省级非遗各类主题荣誉的,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百县千碗”创建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各级荣誉、表彰的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四星级及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给与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商业化旅游节事活动,根据评选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各级荣誉、表彰的体育精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0.支持扩大旅游消费。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姚旅游,且当年消费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消费总额按一定比例分类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市内A级旅游景区(点)或者旅行社、涉旅企业发起,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且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1.支持重大旅游和体育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的体育经营场馆场所,经营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运动等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42.支持四明山旅游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运营、文旅项目建设、青年创业、文旅贷给予补贴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四明山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 五、服务保障 43.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聚焦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优化政务、法治、市场、经济生态、人文等环境,打造建设宁波市首个集“联络站+咨询委+公益组织”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服务联盟。(牵头实施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44.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探索发展未来产业。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构建以科技、金融、产业融合为主线、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业投资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围绕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制药、未来网络、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加大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一体扶持力度,打造未来产业发展新高地。(牵头实施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 45.鼓励内外资项目发展。鼓励外资项目发展,对优质外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单一项目单年度余姚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内资项目发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宁波市外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奖励1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一项目单年度余姚本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余姚市投资促进中心) 46.加强金融保障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积极参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对开展保险创新项目和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践行普惠金融,加大支农支小力度,促进我市小微实体企业健康发展,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大拟上市企业扶持力度,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备案、向交易所递交申报资料并被受理、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企业挂牌融资。对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板、融资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8.强化资本市场建设。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与并购重组。我市上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与并购重组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控股持股平台本地注册,鼓励支持控股平台和员工持股平台在我市注册。鼓励基金公司发展,对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及基金管理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9.加强人才项目引进培育。高效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出台青年人才礼遇专项政策,加快推进“青创最名邑”建设。实施人才在职奖励补助政策,对全职在姚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额度在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姚江英才项目”创业团队创办企业,根据人才在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职补助。优化“姚江英才项目”遴选评审和管理,调整专家评审、尽职调查、项目评估管理等工作费用列支渠道。完善“阳明学者”制度,根据人才柔性合作成效分档分级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50.推进节能降碳,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年度节能改造、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及开展能效提升工作的企业,按节能量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公共光伏项目按容量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共充电桩项目给予投资额1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采购省外绿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元/张的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军,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5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对当年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以及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1%、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本市内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险费用25%、单笔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宁波级及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的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分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分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宁波级及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基地(站、点)的单位,分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0.5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2.强化质量品牌标准引领。对新获评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的企业,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的单位,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标准化、质量、品牌提升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或获奖的,分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3.促进会展经济繁荣。支持办好各类展会、论坛。支持办好品牌展会,对区域性品牌专业展览项目、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给予补助,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办好消费类展会,对进口商品、文化艺术等消费类展览项目给予补助,每届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举办高端商务会议(论坛),对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行业性高端商务会议(论坛)进行补助,每届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或重点支持的国内外各类重大展会,农产品展示展销,商贸企业参展,体育、涉旅企业参展进行分类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配合联动。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全市“一盘棋”思想,目标同向、形成合力,全力抓好政策落地。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政策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中意宁波生态园参照实施。 (二)强化政策兑现。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精准、简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依托“甬易办”等数字化平台实现政策快兑快享,提高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特别重大和引领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能,积极向上争取能耗指标单列。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腐败风险。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 七、附则说明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具体兑现工作,由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操作实施。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投入不足5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减额奖励,第一年给予奖励资金80%、第二年给予奖励资金50%、第三年不予奖励(小升规企业升规次年起3年后起算)。 (二)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遵照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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