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 12- 07 11: 14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科 |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余政发〔2024〕1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7月,宁波市政府重新出台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我市曾于2022年7月公布,已至期限。为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拟对我市现行的《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余政发〔2022〕8号)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 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调整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及其他事项四部分。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将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比例调整为15%,将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比例调整为30%。 2.新增住宅房屋购房补助。增加住宅房屋购房补助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3.明确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明确科教文卫、交通等其他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参照工业、仓储用房现行5%的补偿标准。 4.完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一是删除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的保底标准。二是明确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3,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余姚市 (三)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解读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0574-62666715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12/7/art_1229781884_1807302.htm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