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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阳明小学
发布日期: 2024- 03- 15 09: 51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58222658

地址:余姚市劳动路50号

学校简介:

阳明小学校创办于1936年,首名为洪氏小学,是蒋维凖(zhun)在洪家宗祠创办的,是余姚县城内办学最早的四所小学之一,后又多次易名,先后为五联小学、柴行街小学、第四中心小学、人民路小学等,1992年为纪念王阳明先生,改名为阳明小学。2002年7月龙山小学(第三中心小学)并入阳明小学,规模扩大。2021年学校一墙之隔的凤山派出所旧址划拨给学校使用,并进行学校整体改造及扩建,校容校貌得到提升。

学校现占地10164.36平方米,建筑面积9499.18平方米。有24个教学班,一千多名师生。学校是浙江省示范小学、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浙江省写字教育实验基地、浙江省健康促进银牌学校、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宁波市语言文字规范示范学校、宁波市创安先进单位、宁波市卫生先进单位、宁波市文明校园、宁波市垃圾分类示范学校、宁波市绿色学校、宁波市数字家长学校、宁波市清廉学校、余姚市先进学校、余姚市智慧校园、余姚市办学水平五星级小学……

学校深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南邻阳明古镇,西邻王阳明故居。学校与先贤王阳明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现校址曾是当年秘图山王家宗祠所在地,现操场位置曾是当年旧的“新建伯”牌坊所立之处。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秉持“致良知 致幸福”办学理念,将阳明先生的“致良知”学说精髓融入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积极打造幸福教育,培育“知行合一 向上向善”的阳明传人。

余姚市阳明小学章程

序  言

阳明小学创办于1936年,首名为洪氏小学,有邑人蒋维凖(zhun)创办,地点在洪家祠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五联私立小学。1952年9月定名为柴行街小学(公办)。1957年改为余姚镇第四中心小学。1972年学校改名为人民路学校。1992年为纪念余姚明代先贤王阳明先生,学校遂改为阳明小学。2002年,余姚镇第三小学龙山小学并入阳明小学。2021年阳明小学扩建,将凤山街道派出所旧址纳入学校教学用地。学校现占地10164.36平方米,建筑面积9499.18平方米,共有24个教学班。

在办学八十多年荣辱悲喜的砥砺中,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了“致良知 致幸福”的校训,涵括了本校师生治学、治教、做人的宗旨及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余姚市阳明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余姚市阳明小学;英文译名为yangming primary school;地址为余姚市劳动路50号;邮政编码为315400;学校网址为:http://space.nbsedu.com/;注册域名为余姚市阳明小学官方网站;右图为学校LOGO。阳明校徽.png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姚市教育局划定教育服务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致良知 致幸福”为校训,着力为学生的一生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为目的,立德树人,质量立校,文化特色兴校,构建和谐的学校、家庭、社会关系,立足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坚持教育“三个面向”,确定学校的发展目标为教育理念先进、规章制度完善、教学实绩明显、文化特色显著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贯彻“两全”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素质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结构合理、学科均衡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校训:致良知 致幸福

学校校风:立志、勤学、改过、责善

学校教风:用心育心、因材成就

学校学风:知行合一、向上向善

“不忘初心,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打造幸福教育,培育阳明传人”是余姚教育人的使命。作为阳明传人就是要“致良知”,找回那颗纯乎天理、原本清澈光明的本心,要知善知恶、向上向善。致幸福就是要修身修心,无愧于心,心安理得、心安常乐。学校要围绕“致良知”思想,引导广大师生“幸福地教”“幸福地学”,为未来美好幸福生活奠基,打造阳明文化教育特色品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大队委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学生学籍等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校务办、德育处、教务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上交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校教职工要在学校管理、学科教学和校园环境建设中渗透德育,营造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育人氛围,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局面。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班级管理制,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一名,搭班教师一名。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的管理工作,搭班教师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参与班级集体活动。积极探索班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努力建构各具特色的班级文化,营造良好班集体,学校每学期开展 “先进班级”“优秀班主任”评比。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为宗旨,建立田径队、器乐队、美术、书法、乒乓球、声乐、编程等社团小组。在教导处领导下,社团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开展各门类的社团活动,学校定期开展优秀社团的评比和成果展示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各学科的育人功能,追求大单元、跨学科教育,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明确家务劳动、校内外劳动时间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必备的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和中小学生“五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十七条 “轻负高质”“以生为本”“学为中心”,全体教师要追求高效课堂,创建真实的学习情境,营造和谐活跃的课堂氛围,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多元评价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求知欲,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教师应持有开放、包容的态度,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兴趣和能力,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避免偏袒和歧视。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遵循教育规律,遵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制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机制,拓宽以完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扭转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发挥教育评价的正能量;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素质达标运动会,每月举办一次单项体育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确保每位教师持有心理健康C证,持有心理健康B证教师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各班要定期开设好心理健康教育课,对班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筛查并建档。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切实提高科学实验开出率,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书法课,重视劳动教育,制定劳动清单。坚持办好科技节、艺术节、劳动周等专项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提供广阔的天地。开展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等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大力提倡网络、计算机、一体机、电子白板、录像机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育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按照浙江省数字化校园建设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保障校园网络安全,开展电子白板、录播技术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的相关研究,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积极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基于教育理念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营造“学术文化”氛围。教育科研工作能力作为现代教师必备的素质,与教育教学质量一起列入教职工聘任与考核内容。学校通过绩效方案对在教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课题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上学期间中午不能返回家中就餐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36.5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报告厅、微格教室、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院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余姚阳明社区、宪卿第社区、季卫桥社区、凤山社区(晨光家园)、皇山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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