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3- 20 15: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科
解读《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机制,确保工业投资项目有序推进,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早动工、早建设、早投产、早产生效益,提高工业用地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在《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余政发〔2021〕9号)、《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联合评审试行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试行基础上,完善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订依据

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 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 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综合评价原则。2.先期介入原则。3.分类评审原则。4.全程管理原则。5.有效推进原则。

(二)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联合评审办法

1.评审内容

(1)产业定位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战略部署产业,是否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定位,是否属于我市主导产业链龙头或配套项目。

(2)投资主体评估。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实力背景、资本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研发能力、技术专利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3)投资规模评估。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小和利用外资贡献度进行评估。

(4)投资强度评估。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需达到我市规定的控制值。

(5)产出效益评估。对项目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内容进行评估。

(6)创新能力评估。对项目的研发强度、项目先进性进行评估。

(7)资金实力评估。根据投资方的资金落实方案和资金筹措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8)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宁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在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环境容量、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增加值碳排放的要求以及环保审批的可行性等。

(9)安全生产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宁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安全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2.评审办法

(1)实行联合评审制。联合评审领导小组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招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2)实行一票否决制。包括5项一票否决内容。

3.评审程序。包括材料上报、项目初审、部门会审、联合审定、土地出让。

(三)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

1.评价条件。

(1)基本条件。项目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①项目用地面积一般在20亩以上且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②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线一单”的要求和规定;③产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④投入产出应符合我市“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⑤项目属于宁波“361”产业、“3511”产业或我市“35”千百亿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带动性大、引领性强的项目。⑥投资主体需在本地独立注册。

(2)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一条①投资主体是世界、中国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②投资主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研究院、实验室)及科技型企业、海内外重点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创业创新团队,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新兴产业引领项目;③投资主体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和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余姚市“350”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

(3)一票否决条件。3条。

2.评价程序

内容包括:净地证明、倒排时间节点、项目评价、资格确认。     

3.项目推进

(1)做实开工准备。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有效期限为60日,期限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取消用地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投资主体的用地资格评价申请。

(2)优化模拟审批。市政务服务办要会同属地项目建设服务专班及相关部门靠前服务,优化模拟审批流程,在60日的用地资格有效期内并联做好土地正式招拍挂,项目备案、环评、能评、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方案等模拟审批工作,

(3)加快土地出让。

(4)加快项目开工。确保20日内项目开工建设。开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统计入库,并按进度要求完成投资任务。

四、相关要求

1.落实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标准地”控制指标等予以明确相关指标,对项目内容、建设进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

2.严格资料审查。相关部门要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项目主体应如实提供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的,终止评审或废止评审结果。

3.优化服务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办结项目所需的手续,创造一切可以创造的良好环境,确保项目落地,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4.落实开工管理。坚持“按需供地”,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分期建设,要求落实“拿地即开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后20日内未开工建设的,随即解除出让合同。

5.强化履约监管。实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评审资料由牵头部门存档,“标准地”建设协议由市资规局、属地(园区)、投资主体各1份存档。

6.规范用地管理。投资主体若实施该项目为主体的股权、土地等转让事宜,需提前告知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和市制高办,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会同相关部门对受让者及投资项目开展用地资格综合评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陈燕华,投资创新科科长

联系方式:89554221

解读时间:2024年9月25日

解读《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jpg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3/20/art_1229781883_1786864.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