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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4-6196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4〕13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4/3/20/art_1229143481_1786961.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4/3/20/art_1229143482_1786962.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机制,确保工业投资项目有序推进,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早动工、早建设、早投产、早产生效益,提高工业用地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 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 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18号)等精神,在《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余政发〔2021〕9号)、《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联合评审试行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基础上,完善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综合评价原则。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标准地分行业控制指标、安全环保要求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先期介入原则。对拟评审准入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专家提前介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市场前景等各方面进行考察论证,提出明确的后续工作意见。

(三)分类评审原则。对经济开发区、余姚工业园区、中意宁波生态园拟供地20亩(含)以上和乡镇(街道)拟供地10亩(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评审;工业投资项目增资扩产类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资类由市招商中心牵头负责。

(四)全程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的后续监督,实行项目审批、建设、竣工、投产、达产全程检查监管和考核评估,确保项目单位严格依照投资承诺的责任和条件实施,并作为日后监督管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有效推进原则。对拟公开受让土地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紧盯项目进展和需求,聚焦“要素跟着项目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推动项目有效落地,实现重点项目“拿地即开工”。

二、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联合评审办法

(一)评审内容。

1.产业定位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战略部署产业,是否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定位,是否属于我市主导产业链龙头或配套项目。

2.投资主体评估。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实力背景、资本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研发能力、技术专利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3.投资规模评估。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小和利用外资贡献度进行评估。

4.投资强度评估。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需达到我市规定的控制值。

5.产出效益评估。对项目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内容进行评估。

6.创新能力评估。对项目的研发强度、项目先进性进行评估。

7.资金实力评估。根据投资方的资金落实方案和资金筹措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8.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宁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包括对项目在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环境容量、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以及环保审批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9.安全生产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宁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安全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评审办法。

1.实行联合评审制。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由联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联审工作,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招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评审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评审工作;建立联合评审专家库,对参与联评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

2.实行一票否决制。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一票否决:

(1)属于国家、省、本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2)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低于省、市“标准地”分行业指导性指标;

(3)企业上一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

(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5)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评审程序。

1.材料上报。经过对接洽谈达成投资意向后,由项目主体提交项目资料(《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质文件),向属地(园区)提请项目联合评审。

2.项目初审。属地(园区)收到项目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经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牵头部门。如有必要,属地(园区)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

3.部门会审。牵头部门在收到属地(园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项目论证会,现场打分确定会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重大项目、特殊项目,可委托或邀请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项目评估,由属地(园区)落实专项评估经费。

4.联合审定。牵头部门在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市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形成评审意见,报组长审核;“一事一议”项目,报请联合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对于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出具《项目联合评审意见表》,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5.土地出让。联合评审通过后,属地(园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投资项目“标准地”建设协议》,投资协议应清晰列明项目的经营内容、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绩效、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方案应完整体现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公开出让相关工作,并将《投资项目“标准地”建设协议》作为出让文件的附件提前告知竞买对象,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

三、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

(一)评价条件。

1.基本条件。项目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①项目用地面积一般在20亩以上且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②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线一单”的要求和规定;③产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④投入产出应符合我市“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⑤项目属于宁波“361”产业、“3511”产业或我市“35”千百亿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带动性大、引领性强的项目;⑥投资主体需在本地独立注册。

2.必要条件。项目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必要条件之一,才能申报重点工业投资项目:①投资主体是世界、中国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②投资主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研究院、实验室)及科技型企业、海内外重点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创业创新团队,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新兴产业引领项目;③投资主体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和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余姚市“350”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

3.一票否决条件。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一票否决:①项目选址不符合我市“三线一单”要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新增燃煤锅炉或工业炉窑(承担集中供热功能的除外)的项目;②企业存在土地闲置等情形;③企业信用等级为D、E类。

(二)评价程序。

1.净地证明。拟通过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方式出让的土地须为净地(净地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权属清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完成权籍调查,具备“五通一平”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用地资格评价前需将净地证明和其他联合评审资料一并提交余姚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制高办)(证明资料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出具),未提供净地证明资料的,一律不予组织用地资格评价。对意向投资项目急需用地但拟出让土地尚未满足净地条件的,允许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在提交净地出让承诺后先行组织用地资格评价。若承诺期内(一个月)仍未取得净地证明资料的,市政府不再出具用地资格评价审查意见。

2.倒排时间节点。对拟申请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由属地和企业一起排定重点项目倒排时间节点,对项目推进做好时间评估。

3.项目评价。项目通过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联合评审,评分达到90分,如果符合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可以直接进入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议程。重点项目用地资格评价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制高办相关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同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对拟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

4.资格确认。市制高办将综合评价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告知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在土地竞买人申请竞买前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将项目用地资格评价作为地块竞买资格条件,凭《项目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核,允许其参与相应土地的竞买。

(三)项目推进。

1.做实开工准备。用地企业获得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组建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项目建设服务专班,实行全程代办制,指导企业提前介入土地摘牌、项目开工等事宜,做好意向土地现场踏勘、方案设计、场地平整、地质勘探、能评环评水保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完成总平、方案预审,初步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有效期限为60日,期限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取消用地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投资主体的用地资格评价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等)导致的延期,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制高办同意后,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给予最长不超过15日的延期。

2.优化模拟审批。用地企业获得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后,市政务服务办要会同属地项目建设服务专班及相关部门靠前服务,优化模拟审批流程,在60日的用地资格有效期内并联做好土地正式招拍挂,项目备案、环评、能评、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方案等模拟审批工作(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其中,规划设计方案要通过方案模拟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需基本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深度要求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审查意见)。

3.加快土地出让。投资主体需在竞得土地后6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其中,签订成交确认书2个工作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缴纳土地出让金2个工作日),完成土地出让。

4.加快项目开工。投资主体摘得土地后,市政务服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模拟审批转换程序,做好项目备案、环评登记表、水保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不动产权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确保20日内项目开工建设。开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统计入库,并按进度要求完成投资任务。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合同管理。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并行,土地出让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对土地位置和面积、出让年限和出让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标准地”控制指标等予以明确;项目管理合同(或投资协议)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对项目内容、建设进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

(二)严格资料审查。相关部门要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项目主体应如实提供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的,终止评审或废止评审结果;受委托评估单位和个人对所作评估申报资料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的承担相应责任;未经联审或联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出让土地或提供厂房,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违法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优化服务流程。对于同意供地的项目,属地(园区)要做实“净地”出让准备工作,项目单位或投资主体可开展项目落地相关前期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办结项目所需的手续,创造一切可以创造的良好环境,确保项目落地,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四)落实开工管理。坚持“按需供地”,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分期建设,对部分需求大、建设期长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的用地按照“空间预留、分批供应”的方式予以保障;重点工业用地要求落实“拿地即开工”,因可归责于投资主体的事由,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后20日内未开工建设的,随即解除合同,收回出让土地并按原价返还(不计息)土地出让金(以上内容作为违约条款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操作实施)。

(五)强化履约监管。实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评审资料由牵头部门存档,“标准地”建设协议由市资规局、属地(园区)、投资主体各1份存档。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工业投资项目供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为主体落实项目履约保证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开展事中监督,及时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照合同履约的项目,由属地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余姚市级各类扶持政策享受资格。

(六)规范用地管理。投资主体若实施该项目为主体的股权、土地等转让事宜,需提前告知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和市制高办,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会同相关部门对受让者及投资项目开展用地资格综合评价。

五、其他说明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有效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重大人才科技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一事一议”。

(二)对于经济开发区、余姚工业园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小于20亩、乡镇(街道)小于10亩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环保要求、产业导向的前提下,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由属地(园区)参照本实施办法审核把关,并报市制高办备案;土地出让按法定程序操作。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外的不再布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近期列入工业用地综合整治的区块原则上不再出让。

(三)小微企业园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施行。《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意见》(余政发〔2021〕9号)、《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联合评审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联合评审意见表

3.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增资扩产类)评审细则

4.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招商引资类)评审细则

5.余姚市重点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模拟审批流程图

6.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申报表

7.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申请确认书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原文:余政办发﹝2024﹞13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工业投资项目用地资格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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