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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4-6196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4〕16号 生成日期: 2024-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4/3/26/art_1229143481_1786965.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4/3/26/art_1229143482_1786966.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行为,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具体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管理工作。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中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计中心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四条  审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组织管理工作;

(三)对委托审核的结(决)算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向审计中心报送审核项目,提供审核所需要的完整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等竣工结(决)算资料,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审核工作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审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提出的质疑,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审计中心;

(四)对审核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

(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审核所需资料、及时配合审核工作的义务和有关责任追究条款;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核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审计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审计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核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核,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审计中心组织第三方开展审核质量抽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从收到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报经审计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审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可以对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参建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审计中心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审核的范围、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实施分类管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审核范围,并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审核方式。

(一)单项工程结算审核:

1.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审核;

2.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其中造价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报审计中心备案。审计中心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复核。

(二)竣工决算审核:

1.投资概算2000万元以上的竣工决算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审核;

2.投资概算不足2000万元的竣工决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其中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竣工决算审核结果报审计中心备案。审计中心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复核。

(三)市政府交办项目不受上述投资规模限制。

(四)以上项目的竣工结(决)算已列入市审计局计划内项目或市财政局已组织审核的,审计中心不再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法性、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索赔情况等;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  审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竣工结(决)算审核程序。

(一)单项工程结算:

1.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竣工结算档案,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结算进行申报;

2.审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列入审核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3.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结果提交审计中心复核,通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二)竣工决算:

1.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审计中心审核;

2.审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列入审核项目计划并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报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项工程结算报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

2.项目已有全部的竣工档案资料;

3.项目已按规定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

(二)竣工决算报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

2.竣工结算工作已经完成;3.竣工决算草案已编制完成;

4.项目建设相关资料齐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自行组织或委托审核的项目竣工结(决)算结果报告在审核结束次月的10日前送审计中心备案;

(二)审计中心对备案项目采取审核质量抽审,并根据审核质量抽审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考核;

(三)审计中心在确定审核质量抽审项目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质量抽审项目的完整资料。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中心对项目的结算审核。

(一)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审计中心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审计中心审核报告的意见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二)对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审计中心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中心审核报告的意见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对审核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调整。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将未完成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五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审并提供审核资料、不按规定配合审计中心审核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审核工作不力的,审计中心可以暂停该项目的审核工作。对隐匿实际情况、拒不配合、阻扰审核工作或提供资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审核的,审计中心可以退回审核项目,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协审工作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处理结果本市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余姚市公共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原文: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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