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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策】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4-03-26 15: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 |
为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近日,余姚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余政办发〔2024〕15号),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推出了一揽子稳就业补贴,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要求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强调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强总理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专门回应就业有关问题,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聚焦就业领域重点和难点,打出今年稳就业政策组合拳。国办文件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出台,12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下发。 二、主要内容 我市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实际,系统梳理归纳我市主要就业创业政策,完善政策架构,充实政策内容,制定出台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企业和群众更好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政策拆分为企业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篇、创业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篇、技能人才篇、公共平台篇等6部分予以解读: (一)企业篇 1.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招用上述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8%以上的,可申请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5.校企合作补贴 我市企业与高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当年接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校企合作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强化高校“招引工作站”建设,对开展招聘、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篇 1.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每人50元的补贴;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申领补贴。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领每年2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领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登记失业的,可申领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三)创业篇 1.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对在校大学生和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停止实施。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申领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创业指导等服务,可按规定申领1000元/次的补贴。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每年培育2家余姚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加大对创业培育力度,对入选余姚市创业新秀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上述1-5项补贴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篇 1.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含)、男性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3.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述2-3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技能人才篇 1.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2.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取得紧缺工种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可按照二级(技师)1万元、一级(高级技师)2万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紧缺岗位补贴。 (六)公共平台篇 1.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奖补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可分别申领8万、5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宁波市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及以上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省人社厅认定为返乡入乡合作创业考核优秀的单位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政策具体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政策未期满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至期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指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徐伟峰(科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4-62702681。 解读时间: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3/26/art_1229805520_17910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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